JB T 5062-2006信息显示装置人机工程一般要求.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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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1.100

J04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5062—2006代替JB/T5062—1991

信息显示装置人机工程一般要求

Informationdisplayequipment—Thegeneralrequireofman-machine

engineering

2006-05-06发布

200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JB/T5062—2006

目次

前言 Ⅱ

1范围 1

2信息显示装置的分类 1

3对信息显示装置的一般要求 1

4视觉显示装置 1

4.1一般要求 2

4.2度盘显示器 2

4.3计数器 5

4.4灯光显示器 6

4.5荧光屏显示器(CRT) 7

5听觉显示装置 7

6触觉显示装置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标志用字符和标度线 9

A.1字体 9

A.2字符宽度b、笔划宽度t与高度h的比例关系 9

A.3字符行、间距 10

A.4字符高度与视距 10

A.5字符高度与亮度 10

A.6标度线宽度与视距 10

图1视觉显示装置的排列顺序 2

图2标度的选择示例 4

图3动指针、定度盘数字位置和增进方向 4

图4成组显示器的指针判读方向 5

图5定指针、动度盘数字位置和增进方向 6

图A.1直体字符 9

图A.2字符高度与视距的关系 10

图A.3标度线的宽度与视距的关系 10

表1度盘显示器的类型和适用性 2

表2简单指示灯的编码 7

表A.1字符宽度 9

表A.2字符高度与亮度的关系 10

I

JB/T5062—2006

前言

本标准代替JB/T5062—1991《信息显示装置人机工程一般要求》。

本标准与JB/T5062—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原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已废止的引用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技术产品文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46)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北京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东拜、丁红宇、张彤、周京淮。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JB/T5062—1991。

1

JB/T5062—2006

信息显示装置人机工程一般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息显示装置的分类、设计、选用基本原则和人机工程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器、设备、仪器仪表、作业场所以及管理过程的操纵和监控。

本标准不适用于某些特殊规定的部门和场合。

2信息显示装置的分类

按照人的感觉器官,信息显示装置分为视觉显示装置、听觉显示装置、触觉显示装置、嗅觉显示装

置和多通道显示装置。

2.1视觉显示是由光源、物体或发光标志组成的信息类型,通过操作者的视觉器官传递各种信息。

2.2听觉显示是由纯音或复音组成,通过操作者的听觉器官传递信息,操作者不需在某一固定位置也能听到信号。

2.3触觉显示是由操作者的触觉器官尤其是手指接触物体的轮廓、表面、几何形状而传递的信息。

2.4嗅觉显示是由物质(固体、液体或气体)散发的介质气味(芳香、臭味),操作者不需在某一固定位置,即使在从事其他工作时也能感受到的信息。

注:嗅觉显示器用于特定或专门的场合,本标准不涉及此项内容。

2.5多通道显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感觉显示,例如视觉显示同时伴随听觉显示,嗅觉显示同时

伴随听觉和灯光显示等。

3对信息显示装置的一般要求

3.1选有信息显示装置要求:

a)需要操作者接受的信息型式;

b)传递信息的合理方法、数量和经济性;

c)接受一定类型的信息,感觉器官要选择合理;

d)保证迅速显示量值或判辨信息,以便操作者及时采取措施。

3.2设计信息显示装置要求:

a)应对控制过程的重要参数进行显示(次要参数多,会增加操作者的心理负荷);

b)没有特殊原因,同一信息或数据不应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显示;

c)显示的信息和数据不应超过操作者的观察范围和注意力(工艺过程中重要显示信息量不应超过7个);

d)应考虑人体各种器官接受信息的能力和特点,在一种器官(例如视觉器官)过大负荷的情况下,

必须用另一种器官(例如听觉器官)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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