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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

《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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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7号令)内容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六条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第二十条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位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2023年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

《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网上增值服务(3)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内容摘要:

2.1.2建筑防火应达到下列目标要求:

1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人身健康;

2保障重要使用功能,保障生产、经营或重要设施运行的连续性;

3保护公共利益;

4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2.1.3建筑防火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1建筑的承重结构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在设计耐火时间内

仍能正常发挥承载功能;

2建筑应设置满足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或避难需要的设施;

3建筑内部和外部的防火分隔应能在设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建筑内的其他防火分隔区域;

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及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2.2.11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3.2.1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2.2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3.1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单、多层建筑确定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3与三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1m;

4与四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和木结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14m。

3.3.2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4.3.1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民用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5.1.2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1.4建筑中承重的下列结构或构件应根据设计耐火极限和受力情况等进行耐火性能验算和防火保护设计,或采用耐火试验验证其耐火性能:

1金属结构或构件;

2木结构或构件;

3组合结构或构件;

4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

6.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具有相应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并应从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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