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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探讨
摘要随着传统中医药在现代市场竞争中经济价值的逐渐增大,国际社会
对中医药资源的抢占和掠夺日趋激烈。我国作为中医药的起源国与传统强国急需
制定和完善有效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对传统中医药进行保护,以免其继续
流失和不正当使用。本文从分析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发,剖析了中医
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一、问题由来
中医药以其承载的厚重文化底蕴和显著的疗效,越来越为世界广大人民群众
所了解和接受。中医药走向世界、影响世界,为全人类服务,已成为历史发展的
潮流。与化学药物和生物技术药物相比,中医药具有风险小、副作用小、周期短、
成本低的显著优势。随着中医药产业国际化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扮演着举
足轻重的角色。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加
上人们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以及保护手段比较单一、封闭
等原因,而使我国正在逐渐丧失中医药方面的优势。而与此同时,由于国外对中
医药产业的认识不断上升加上外国政府及企业对中医药产业发展的大力推动,对
我国中医药资源进行了掠夺和抢占,造成了我国中医药资源的大量丧失。如今我
国中医药产业面临着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新的挑战,实现中药产业的现代化、
国际化,提升我国中药产业整体竞争力和发展水平,是当前我国中医药产业发展
面临的重大课题。为此,进一步探索和研究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合理的中医药知
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于增强我国中医药方面的自主创新力,规范我国中医药市场
秩序,增强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价值
和现实意义。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随着中医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越来越重要,以及人们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上升,国家根据现实需
要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逐渐形成了我国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目前,
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通常采用以下几种保护方法:一是专利保护;二是行政保护;
三是商业秘密保护;四是商标权保护。
(一)中医药的专利保护
专利制度对发明创造和技术进步具有很好的激励和推动作用,也具有公开和
调节作用。专利保护是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我国于1985年
4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对药品的制备方法发明
和医疗器械发明授予专利权;1992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
的决定,首次将医药领域的中医诊疗法和中医药物发明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
围;2009年,我国再次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使我国专利授权范围
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要求基本一致;专利法的修改使我
国药品保护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有统计资料表明,2003年国内发
明专利申请共计56769件,其中国际专利申请数为1165件,仅占2%;而中药
领域的国际专利申请仅占国内专利申请的0.6%,这说明我国中医药在国外市场
所占份额比较低,缺乏竞争力,应加快其发展以适应全球化的大潮流。目前,全
国1万多家医药企业的专利申请数量约为19.68万件,多数中药企业还没有申请
专利,因此应加强在中医药领域的专利申请,这不仅有利于引进国外新药专利技
术,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和保护我国药物的自主研制与开发,保护传统中医药知
识的外流,有利于我国医药科技事业的发展。
(二)中医药的行政保护
目前我国对中医药的行政保护,主要体现在药品管理方面,包括新药行政保
护和中药品种保护两种方式。在新药行政保护方面,与《药品管理法》配套的有
《新药审批办法》和《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行政法规。新药行政保护的条件比专利保护条件要宽松,在保护期内,未经新药
证书所有者的许可,不得仿制新药,也不再受理同一品种药品的评审申请,但已
受理的可以继续评审。
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对中药品种的保护的
范围、内容以及途径制定了详细和完善规定。其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中药品
种走向优质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规定:重大中医药科
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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