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2020年版)》的通知.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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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

关于印发《医疗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2020年版)》

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开具,现将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2020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人民医院

2020年3月26日

******人民医院

医疗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2020年版)

第一条医疗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在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方面要以医疗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有法律责任。

第二条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且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开具普通医疗证明书。属医疗纠纷或外单位委托(交警、公安等)鉴定需出具医疗证明的,由医务科指定科主任或高级职称医师完成。

第三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必须签完整署名,字迹要清楚。门诊病人,只能由为其亲自诊疗的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严禁未亲自查看患者、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相关领域实名登记制度的总体方案》有关要求,为保护病人权益,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医院实行门诊及住院患者实名就诊。开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的病人必须实名制就诊,医生按照患者就诊信息及疾病需要开具休息证明。

第五条医师开具诊断证明书时,须在病历上详细记录疾病诊断或疾病休息的客观依据(即症状、体征、辅助检查结果),不能单凭患者主诉。患者病情需要休息时,医师根据病情按照医疗原则开具休息。

第六条各临床科室医师,只能按照本专业诊疗范围为患者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及诊疗范围出具。门、急诊患者的诊断证明,只限当日出诊的医师签出;住院患者出院诊断证明书由主管医师签出。所有患者出院或离院时,主管医生须在相应的出院证明或门诊病历上详细记录本次住院或就诊时所患疾病名称及相应休息时间、何时复查及复查内容。此前出院或离院而未开具相关证明的病人,根据病情需要确应开具医疗诊断证明书者,应由主管医生或门急诊接诊医生开具,并在病历和医疗证明书右上方标明“补”字样,由医务科审核盖章后,视作有效。

第七条开具医疗休息证明书时,需详细填写单位名称、具体疾病名称、住院起止时间(出院病人)、建议休息时间(时间须大写)。确实不需要者可以免开医疗证明书。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医务科审核盖章、登记备案。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除外)。夜间就诊开具的休息证明,于次日盖章有效,原则上不超过3天。确需补开休息证明者,只能开具病情证明说明。患者住院期间不开具休息证明。

第八条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一次性开具休息证明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休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者应复查,必要时再申请继续休息;三个月期间内需要复查指标才能确定是否应该继续休息的,接诊医生也应该按照医疗原则开具相关复查指标,再判断是否应该继续休息。不能一次性开出半年、一年的医疗证明,产假除外。(出具医疗证明的疾病休息时间见附录。所规定的休息时间为最长休息时间,遇特殊情况如病情较重,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诊断证明的处理意见及病休时间必须符合医疗原则情况下,考虑病情需要与实际可能,一般只提原则建议。

第十条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医务科同意后,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及办理人员的工作证件和身份证;

(2)因病长期休假、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第十一条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可以由执法部门提取。

第十二条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务科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第十三条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第十四条医院不作劳动能力鉴定,目前我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标准实施办法标准,根据民政部门制定的标准,可以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残疾、病退鉴定应介绍至劳动保障部门,职业病诊断应介绍至职业病防治机构。特殊病种鉴定需由医务科指定科主任或高级职称医师完成。

第十五条负责加盖公章的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和把关,务必查看患者的门诊病历、检查报告、检查及药品收费凭据等资料,审核出具诊断证明医师的资质后才能加盖公章,并做好登记及保存。

第十六条外单位委托(交警、公安等)鉴定的,须核实相关介绍信,由医务科指定专人鉴定,医务科审核盖章,并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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