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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19年典型案例裁判摘要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01、功能性特征的认定
案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
隐含了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
特征同时还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的
功能性特征。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
02、主题名称所记载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
案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效果、功能,不是
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能
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却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
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效果、功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
实质限定作用。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57号
03、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
案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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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
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
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
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04、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
案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案专利明确指出其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并强调
发明点以外的技术特征均为通用部件时,如果该发明点对应的技术特征已
经为一项现有技术公开,其余技术特征虽未被该现有技术公开,但该现有
技术与通用部件必然结合形成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对应的整体现有技
术方案,则可以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
05、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设计图纸是机械制造领域产品加工、检验的基本
依据,在被诉侵权人已经设计出被诉侵权产品关键部件图纸且该产品的其
他部件均为通用部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已经完成了实施发明创造所必
需的主要技术图纸,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做好了必要准备,其先用权抗辩
成立。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
6、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
案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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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
两个要件相互联系。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
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
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其无主观过错。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
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应当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18号
07、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
案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
侵权抗辩;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
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
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5号
08、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侵权账簿资料时损害赔偿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
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
权规模基础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
精准确定,对其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等抗辩理由
可不予考虑。
09、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构成侵权警告的范围与条件
案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仅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生产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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