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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医学科学研究课题计划验收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医学科学研究课题计划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科技
计划(专项、基金)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项目验收范围。凡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等,各项目承担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
作,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相关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
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依据。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
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原则。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
性。
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负
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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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
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二章验收申请
第六条验收申请程序。项目负责人于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准备验收资料,并提出验收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并经所属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管
理部门审查后,统一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审定。
第七条项目验收资料。申请项目验收需向项目验收组
织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1.验收大纲;
2.验收申请书(一式1份);
(1)项目组人员应在研究成果中有所体现,对成果无
贡献的人员不能作为完成人员。
(2)项目完成人员名单原则上应与立项申报时保持一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人员变更,须填写人员信息变更表,
并按要求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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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4.项目科技报告(技术报告);
5.验收函审表(5份);
6.验收证书(一式3份);
7.项目研究成果(专利、论文、操作规程、相关标准
等);
(1)应标注资助计划名称及编号,如非本立项名称和
编号,须填写论文使用情况说明。
(2)有效核心期刊论文(综述除外)不少于3篇或SCI
论文不少于1篇(SCI出具收录证明)。
8.经费决算报告,经费10万以上的项目须由会计事务
所出具审计报告。
9.查新报告(2年内有效)
第三章项目验收
第八条项目验收形式。项目验收一般采用函审验收方式。项目经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应
采用会议验收方式。
函审验收的程序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依据省卫生健康委科技管理部门抽取或确定的验收专家组名单聘请专家;专家依据提供的验收材料手写验收意见(含成果水平);验收组长或副组长依据各位专家意见手写综合验收意见(含成果
水平)并共同签字;项目负责人汇总相关材料并报验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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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会议验收的程序主要包括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讨论质询;专家评议;验收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等。必要时可组
织专家考察现场。
第九条验收专家。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项目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至少来自3家不同单位。验收专家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提名,省卫生健康委
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条科技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的专家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组成员在项目验收时,认为与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
成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时,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验收专家职责。项目验收技术专家要依据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验收资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财务专家要依据项目财务预算,对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验收专家组同时还应当对被验收项目的组织实施、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
价,并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等建议。
验收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
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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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评价意见。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
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项目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在2年内由项目
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终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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