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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的国际化水平规范我校学生出国(境)

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申请赴国(境)

外参加双学位合作办学项目、短期交换生项目、自费留学、探亲访友、

旅游等。

第二章双学位合作办学项目

第三条双学位合作办学项目系指本科生“1+2+1”、“2+2”、

“1+3”、“3+1”项目、研究生“1+1+1”、“1+1.5+0.5”项目以及本硕

连续“3+1+1”项目。

第四条申请参加双学位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学习任务。

3.在校学习期间外语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4.能够支付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双学位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程序为:

1.每个项目开始前,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与教务处

(研究生院)联合发出通知,申请者根据通知要求,从国际合作处

(港澳台办公室)网站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持申请表到所属学院

报名;学院汇总并形成推荐方案后报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研

究生院)会同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依据相关合作协议和名额

共同确定最终人选。

2.入选者从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网站下载并填写《学生

出国(境)审批表》,本科生依次由辅导员—所在学院—教务处—学

生处—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主管校领导审查签字;研究生

依次由导师—所在学院—研究生院—学生处—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

公室)—主管校领导审查签字。

3.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向国(境)外合作院校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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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协助办理相关出国(境)事宜。

第六条双学位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教务处(研究生院)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籍的统一管理。

2.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之间以平等互信、对等互认为基本

原则以学期或学年为基本核算单位按照各自的教学计划对参加

双学位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开展教学运行与管理。

3.参加双学位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换专业。若

国(境)外院校确无所学相同专业允许转到相近专业学习。申请转

专业的学生在出国(境)前应当向相关学院提出申请征得转出与

拟转入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批备案。未经批准擅

自变更专业者,在国(境)外所学课程学分不予认可。

第七条参加双学位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

须向所在学校缴纳学杂费,同时我校减免该生学费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短期交换生项目

第八条短期交换生项目系指赴国(境)外院校(与我校正式签

订学生交流协议的院校)进行为期1-2学期的学历交流学习。

第九条短期交换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交流对象应为二、三年级本科生或二年级研究生。

3.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学习任务。

4.在校学习期间无不及格科目。

第十条短期交换生的申报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十一条短期交换生项目的教学管理参照本规定第六条第1款

及第2款执行。

第十二条交换生回校后的成绩认定,以交流学习期间所在学校

出具的成绩报告单为依据由我校教务处(研究生院)进行确认登记。

如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存在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应按教务

处(研究生院)有关规定进行补考。

第十三条交换生在国(境)外合作院校交流期间的学杂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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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双方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交流学习期满,学生须按时返回学校并及时履行报到

及成绩确认登记手续。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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