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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多认为继承是财产所 有权的一种移转形式 , 故在国际私法中 , 常在 财产权中加以讨论 。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更着 眼于这种财产的移转是与特定的身份关系联系 在一起的 , 于是往往放在物权 、债权 、亲属法 之后再加以规定 。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 涉外财产继承的各种主要冲突法制度 ■ 中国有关规定的基本内容 第十五章 继承 1 一、立嘱能力的准据法 二、遗嘱方式的准据法 三、遗嘱解释的准据法 四、遗嘱撤销的准据法 第一节 遗嘱继承 2 继承法在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中所处的地位是很 不相同的 。英、美等国认为继承在本质上讲 , 是财产 所有权的一种转移方式 , 因此 , 在这些国家的国际私 法著作中 , 都是把它放在财产权一章并作为财产的 “总括转移 ” (universal assignment)方式来讨论的。 但在罗马法系的许多国家中 , 虽然也不否认继承是财 产的一种转移方式 , 但着眼于这种转移是与特定的身 份关系相联系的 , 故德国、 日本的民法和国际私法都 把它置于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等法之后 , 独立加以 规定; 或着眼于它与债一样 , 也是一种取得财产的方 式 , 故法国民法和国际私法都是在分别讨论了“人 ” 或“属人法则 ”、“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 ”或 “属物法则 ”之后 , 把它和“债 ”、“夫妻财产制 ” 等各种取得财产的制度一并列入“取得财产的各种方 法 ”或“法律行为与事实 ”之中进行讨论 。 第一节 概 述 3 ■ 一、 区别制和同一制 ■ 二、 以属人法为主 , 兼采财产所在地法 ■ 三、遗产所在地法 ■ 四、选择适用法律说 ■ 五、 中国关于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二节 继承准据法的几种主要制度 4 一 、 区别制和同一制 (一) 区别制 ■ 分割制又称区别制(scission system) , 是指在涉外继承中 , 将死者的 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 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 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 , 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 ■ (二) 同一制 ■ 单一制又称同一制(un itary system) , 是指在涉外继承中 , 对死者的 遗嘱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 , 也不问其所在地 , 其继承统一 由死者死亡 时的属人法支配 。 ■ 由于住所和国籍是确定属人法的两大原则 , 因而上述冲突规则又表现 为两种形式: (1) 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 (2) 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 。 (三) 区别制和同一制的利弊 5 ■ 二、 以属人法为主 , 兼采财产所在地法 ■ 三、遗产所在地法 ■ 四、选择适用法律说 第二节 继承准据法的几种主要制度 6 五 、 中国关于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 ( 一 ) 1985年 《继承法》 第36条 ■ 1985年 《继承法》 第36条规定: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 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 , 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 , 动 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 ( 二)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 问题的意见》 第63条 ■ 涉外继承 , 遗产为动产的 , 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 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 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 ■ (三) 1986年 《 民法通则》 第149条 ■ 该条仍坚持区别制: “遗产的法定继承 ,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法律 ,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 中国 《继承法》 第36条第3款和 《民法通则》 第142条第2款还规定 , 如中国 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协定对此有不同规定的 , 则适用国际条约 、协定 的规定 。但中国目前还未参加任何有关继承法律适用的国际条约 、协定 。 ■ ( 四) 中国2010年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该法第31条规定 , 法定继承 , 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 但不动 产法定继承 ,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该法第34条规定 , 遗产管理等事项 , 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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