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审批服务指南.docVIP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审批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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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疗、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审批服务指南 一、政策根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根据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疗、产前诊疗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原则,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疗、产前诊疗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承认。从事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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