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第三版) 课件 第1、2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亲属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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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第三版) 婚姻家庭法概述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夫妻关系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离婚制度收养关系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目 录亲子关系第五章特殊婚姻家庭关系第九章 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1)婚姻的主体,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两性的区别是婚姻存在的基础。(2)婚姻的目的,是男女双方以共同永久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不具有此目的的男女双方的结合,不能认定为婚姻。(3)婚姻的效力,是男女双方确立配偶身份的结合。为当时社会制度认可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才形成婚姻,因此,男女两性的结合被当时社会制度认可后,双方的关系就为配偶关系而受到保护。非配偶身份的结合,即使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称其为婚姻。(4)在婚姻与家庭的关系中,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是家庭产生的前提。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构成了最初的家庭关系,通过生育又产生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所谓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1)家庭是由亲属所组成的亲属团体,但并非所有的亲属都能成为家庭成员。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组成的,相互间共同生活。(2)家庭以共同经济为纽带,是最基本的消费单位。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1)男女双方的结合应当具有永久性和合法性。不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不具有承担家庭义务的责任感,不符合婚姻关系的宗旨。在法治社会中,婚姻不应是男女双方结合的事实行为,必须是能够确立配偶关系的法律行为。(2)婚姻关系的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具有一致性。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因此,婚姻家庭领域的权利和义务首先是身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发生,是从属于身份关系的。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0102(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应当指出的是,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并不矛盾,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前者是就社会关系角度而言的,为哲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所广泛使用;后者是就法律关系角度而言的,适用于法学领域。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婚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关系赖以存在的自然因素。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但其又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其不同点就在于婚姻家庭有其本身固有的自然属性。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是婚姻在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繁衍而形成的血缘关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在生物学上的特点。如果没有这种自然因素,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也不可能实现其特殊的社会功能。因此,婚姻家庭立法不能无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违背自然规律的要求。例如,法定婚龄的确定,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发育程度;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的规定,必须考虑到 “男女同姓,其生不繁”的生物学规律。同时,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以出生的事实作为确定亲子关系的依据等,都是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密切相关的。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关系虽以自然属性作为存在基础,但在本质上是社会关系而非自然关系。作为自然因素的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动物界,但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关系。从历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婚姻家庭制度在社会制度中的地位、婚姻家庭制度类型的演变以及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归根结底是由婚姻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所决定的。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它的产生和发展变化等,都不是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的,只有在社会属性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因此,不能片面夸大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作用,也不能将这两种属性并列起来,置于同等的地位。在婚姻家庭这两种属性的关系中,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重要属性,决定着婚姻家庭的存在;而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决定着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个体家庭是社会肌体中的细胞组织,自其产生之时起,就担负着其他社会组织无法替代的社会功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 一般来说,婚姻家庭不仅起着调节两性关系和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的作用,而且还承担着实现人口再生产、组织消费和家庭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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