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资产管理行业ESG投资管理自律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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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SR 002-2023 粤港澳大湾区资产管理行业 ESG 投资管理自律 指导意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粤港澳大湾区资产管理行业 ESG 投资管理应该满足的基本要素,包括资产管理 行业 ESG 投资的目标和原则、组织管理、业务实施、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监督与激励措施等。 本文件适用于在粤港澳大湾区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包括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 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所发行的 ESG 资管产品的投资管理及其他运作活动。本文件所称资管产品, 是指资产管理机构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 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粤港澳 大湾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 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 2 规范引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 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ESG资管产品 ESG asset management products 指资产管理机构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 可持续经济活动所发行的,在投资全生命周期中纳入环境、社会、公司治理因素的考量,落实ESG 投资理念的资产管理产品。 3.2 ESG投资 ESG investment 指从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公司治理(Governance)的角度,评估企业经 营的可持续性和对环境、社会的影响,并以此做出投资决策的投资方式。 4 粤港澳大湾区资产管理行业 ESG 投资管理自律指导意见内容 4.1 总则 4.1.1 基本宗旨 粤港澳大湾区资产管理行业ESG投资管理应以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为宗旨,以促进粤港 澳大湾区金融融合为目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 ”战略目标,创 新ESG资管产品管理和业务模式,提升自身服务能力,防范环境、社会及治理风险,助力资产管理 T/CSR 002-2023 行业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和深化ESG国际共识,助力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服务 粤港澳大湾区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4.1.2 编制基础 为贯彻绿色发展、共享发展的新发展理念,落实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6〕228号)及中共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建立健全大湾区绿 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推动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绿色、可持续投资,促进资产管理行业关注 大湾区环境可持续,并促进粤港澳绿色金融行业进一步交流和整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绿色信托指引》《商业银 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国澳门《第83/99/M号法令》等相关 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4.1.3 基本定义 本指引所称ESG资管产品指资产管理机构(包括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 公司)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可持续经济活 动所发行的,在投资全生命周期中纳入环境、社会、公司治理因素的考量,落实ESG投资理念的资 产管理产品。。本指引所称资管产品,是指资产管理机构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 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 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 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ESG投资是指从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公司治理 (Governance)的角度,评估企业经营的可持续性和对环境、社会的影响,并以此做出投资决策 的投资方式。 4.1.4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粤港澳大湾区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所发行的ESG资管产品的投资管理及 其他运作活动。粤港澳大湾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 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 4.2 目标原则 4.2.1 基本目标 资产管理机构应提高ESG投资意识,推动建立完善大湾区ESG投资制度,加快形成明确的行业 标准,促进投资企业关注环境绩效、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结合国家绿色发展 战略、粤港澳绿色发展理念、自身战略方向开展ESG投资,促进实现高质量发展。资产管理机构在 筛选投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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