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非“扒窃型”盗窃罪的必要要素.docVIP

“公共场所”非“扒窃型”盗窃罪的必要要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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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PAGE 1 PAGE PAGE 11 引言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盗窃罪中增加了扒窃这一行为类型,但未对“扒窃”做出进一步说明。2013年初,两高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扒窃作出了定义,即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但语义仍然有些模糊,在司法实践适用中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理论界的学者及司法实践中的实务人员已经在这方面做了大量深入的研究,有些学者为“扒窃”入刑寻找正当的入罪理由;有些学者则通过解释论证“扒窃行为”的构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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