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pdfVIP

浙江省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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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以下简称“饮用水站”)的运行管理,确保饮用水站长期 稳定运行,及时准确预警水源地水质变化,维护饮用水源安 全,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环境自动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责、 奖惩分明、科学合理的原则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饮用水站运行管理的职责 分工、日常管理、质量控制、持证上岗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全省范围内的饮用水站 的运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饮用水站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饮 用水站运行日常监督管理,落实饮用水站稳定运行必要的资 金、人员、交通、办公等保障条件。 第六条 省环境监测中心对饮用水站实行统一业务管 理。 (一)负责组织对饮用水站运行的监督、检查、考核通 报工作。 (二)负责制定饮用水站运行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管理 细则,组织实施饮用水站的质控考核工作。 (三)负责全省水质自动监测技术网络的运行,承担水 质自动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持证上岗考核和业务指导,组 织实施饮用水站的巡检和飞行检查。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监测(中心)站(以下简 称“各市、县站”)负责辖区内饮用水站的日常管理、运行 维护、设备维修及安全工作,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保 证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 (一)市站负责对下级监测站的业务指导、运行检查。 (二)负责建立日常管理制度,落实专职人员,及时解 决系统故障,确保饮用水站正常运行。 (三)负责饮用水站日常监管,做好辖区内相关饮用水 源地的水质监控和预警。 (四)市、县站负责落实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相关措施, 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委托第三方运行的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建立对第三方运行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将考核结果进用于合 同费用的支付及续约。 (六)落实饮用水站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第八条 饮用水站的运行管理应纳入各级监测站的质 量保证体系。各市、县站要建立自动站运行管理制度;饮 用水站运行维护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九条 省环境监测中心对全省饮用水站运行情况进 行日常监控,如发现数据持续异常,应及时通知有关市、县 前往饮用水站解决。实行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饮用水站日常 监控与质量保证情况。 第十条 各市、县站在每天上、下午对辖区内饮用水站 进行远程监视,如果发现监测数据有持续异常值出现或通讯 存在障碍,应尽快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必要时采 集实际水样进行人工分析。 (一)如确定数据异常为仪器设备或线路故障引起的, 因及时进行排除,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联系相关的设备 (服务)供应商解决。 (二)如确定数据异常为环境突发事故引起的,饮用水 站应采用应急运行模式,加大自动监测频次,将有关情况及 时上报本级环保局,并抄送到上级环境监测部门。 第十一条 各市、县站在日常监视与维护的基础上, 应实施“月核查、月比对”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自动监测 数据进行三级审核。 第十二条 从事饮用水站运行维护的各市、县站技术人 员实行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每个市、县站至少应有两名人员 持证上岗。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 第四章 飞行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 飞行检查工作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实施, 每半年进行一次,每地抽取 1个饮用水站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飞行检查具体内容: (一)现场检查饮用水站系统运行情况。 (二)对监测仪器进行质控盲样考核。 (三)检查运维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检查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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