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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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包括 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及长 度标识食品的标签,也包括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食品的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 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 数字标签 食品包装上通过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食品信息的方式,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强制性和推荐性标 示内容。 2.4 属性名称 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包括对配料特征、工艺特点、食品类 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专属特征的描述。 2.5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 加剂(含食品营养强化剂)。 2.6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 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7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2.8 规格 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预先定量的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 GB7718-XXXX 2.9食品声称 对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在营养、质量、工艺、产地、来源、感官、作用等方面进行的特征性描述。 3 基本要求 3.1 应真实、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食品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 分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违背科学常识、违背公序良俗、贬低其他食品、封建迷信等内 容。 3.4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等欺骗性的语言文字、图形、符号、音视频等方式介绍食品,也 不得利用字号大小、色差、版面设计等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误导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 一产品混淆, 3.5不应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方式明示或暗示食品或食品中的某种成分或配料具有预防、治疗疾病 的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6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可以同时使用繁体字、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使用繁体字、 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时,强制性标示内容应与规范汉字含义一致(商标、国外经营者的名称和地 址、网址除外)。文字的字高和使用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有关规定。 3.7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多个不同品种独立包装的可单独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每件独立包装的预 包装食品标识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标注。若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 的强制标示内容时,可免除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4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1 一般要求 在国内生产、加工、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标签、净含量 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 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致敏物质提示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4.2食品名称 4.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食品的属性名称。 4.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已规定或使 用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与上述名称本质相同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 4.2.1.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规定或使用 的名称时,应使用能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且不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滑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 4.2.2可在食品的属性名称前或后附加关于食品本身或其配料状态,生产加工工艺或制作方法,食用方法 或用途,物理状态,感官、风味、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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