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案的刑法学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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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系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高空抛物罪进行探讨,并肯定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法的必要性,因此通过案例的形式研究高空抛物罪,研究目的是为了解高空抛物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与最初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同,将其归为妨害社会秩序罪中,研究以上问题会让我们清晰的了解到高空抛物罪所保护的法益及其限制。故此,在了解到不同时期对高空抛物行为所抛掷的物品后,对最终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妨害社会秩序罪一类将高空抛物罪的高空抛掷物品,仅设置了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才能成立高空抛物罪;而在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分析时,高空抛物罪的危险性虽然强调了造成严重后果,但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要求的危险性相比要小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行为造成其他后果,除了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外还可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重大事故罪、寻衅滋事罪等。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刑法学案例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高空抛物案的刑法学分析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高楼大厦开始普遍于我国大地的土壤上,接着来的却是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案件高频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每月发生的高空抛物行为不下于100起,对于飞来横祸所引起的社会恐慌及其引起的一系列问题让国家高度重视。   由此在2019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下文简称为 《意见》)中突出强调了高空抛物的社会危害性;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也在侵权编明文规定了高空抛物行为;接着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明确提出高空抛物、坠物罪[1],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罪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二款、第三款。最终国家在2020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高空抛物罪归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危害性可从简单的物理学常识理解到,重力势能是由高度的增加而增加,抛掷物品从高空中落下所带着的动能是随着高度的增加而增加。就例如贵阳市某小区的住户袁女士被7楼抛下的灭火器撞击头部,经过医治抢救无效;深圳市一个母亲带着自己的孩子出来晒太阳,却被高空抛掷的花坛砸中,孩子当场死亡等事件。这些表明高空抛物行为已是民事侵权责任所难以控制的情形,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入刑提出了必要性。   而高空抛物行为在入刑时出现了很多问题,就如本文在对重庆市沙坪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旭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案例[2]进行赏析,案例详情为:2017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旭晨受老乡毛培印的遗请,到李二雅租住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马道子67号盛世年华小区21-5房星喝酒,该房屋客厅阳台外是重庆市七十一中学校(以下简称七十一中) 操场,操场比该栋房屋平层高二层,相距大概20米。李旭晨与毛培印、李二雅,毛军伟先喝了两箱共24瓶啤酒,李二雅到楼下小卖部归还了两箱空啤酒瓶又购买了1箱啤酒回房间继续喝酒。18时许,李旭晨站在客厅外的阳台上,因心情不好,将1个空啤酒瓶丢到楼下,啤酒瓶掉到七十一中操场地上被砸碎,反弹至在操场锻炼的一名学生后背。几分钟后,李旭晨走进客厅,拿了毛军伟的一个磨砂圆柱形玻璃杯子喝水,喝完后走到阳台,将玻璃杯扔出。该玻璃杯砸中在七十一中操场上的学生被害人叶某某(男,13岁)头部,致其头部严重受伤,经学校老师打120 急救电话被送往医院抢救。李二雅看见李旭晨往楼下扔玻璃杯子就骂了李旭晨。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往现场勘验。经DNA鉴定,从现场提取的破碎玻璃杯擦拭DNA与毛军伟指血中提取的DNA基因型相同。经重庆市局沙坪坝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叶某因外伤需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法院所认定:其一,被告人从50余米的高楼上先后将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学校操场,其后果可能伤及不特定多数人。其行为造成了相应的危险和侵害结果,对人员伤害的危险性与刑法所列明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相当,危害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安全法益;其二,被告人李某是成年人,在主观上是明知从21楼的高层住房高空抛物行为是种极端危险的行为,在丢啤酒瓶时已看见楼下为学校操场,还有学生正在锻炼,其为发泄情绪,不计后果将玻璃杯扔下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危害后果。其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应认定为故意,而非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三,在客观上李旭晨的行为并非针对特定的人或财物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其行为虽造成了被害人受伤的结果,但其行为的危害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此结果,客观上存在造成更加严重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因此,李旭晨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裁判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案虽然是2017年所判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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