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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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科财教〔2017〕21号)和《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晋教财〔2017〕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认定是开展资助工作的首要环节,做好认定工作,对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确保资助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各系审核,学院审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全院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由系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担任副组长、辅导员为组员的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困难学生的认定、组织实施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班主任负责本班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九条 学生本人或系、班等基层组织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低于晋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受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5.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6.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7.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或系、班等基层组织能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者; 2.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者; 3.购买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者;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者; 5.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6.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酒吧、歌舞厅者; 7.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8.父母双方有一方为国家公务员系列职工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各系、各班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后,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未被认定为困难的学生,需要申请认定的,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二)班级推荐:班主任(辅导员)要通过查阅学生档案、函调等方式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详实地调查了解,对申请学生做出家庭经济状况评价材料;召开专题班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向各系推荐。 若班级民主评议意见不集中,可采取由班主任(辅导员)、班委会、团支部的学生干部组成的班委会讨论确定。 (三)各系评议: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调查表》、班级评议结果和班主任(辅导员)意见,召开专题会议,按照本办法的认定标准,重点是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对各班初步确定的困难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评议、认定,初步确定一般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名单,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上报资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情况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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