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T 1397-2013鱼类加工副产物酶法提取胶原蛋白(明胶)技术规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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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83.180 G 39 福 建 省 地 DB35 方 标 准 DB35/T 1397—2013 鱼类加工副产物酶法提取胶原蛋白 (明胶)技术规范 2013-12-31 发布201 2013-12-31 发布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许永安, 吴靖娜, 王茵,位绍红,苏捷,廖登远。 鱼类加工副产物酶法提取胶原蛋白(明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生产胶原蛋白的鱼类加工副产物的原料、工厂选址、设施和生产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鱼类加工副产物(鱼皮、鱼鳞) 为原料, 采用酶法提取胶原蛋白(明胶)的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783-1994 食品添加剂 明胶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273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 NY 5073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QB 2354-2005 药用明胶 3 原料要求 胶原蛋白生产用原料必须符合NY 5073规定的无公害产品要求,其挥发性盐基氮(TVB-N) 应≤ 30 mg/100 g (以湿基计算)。 生产用的助剂必须符合食品级要求。 4 工厂选址、设计和生产要求 4.1 工厂选址 工厂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尽可能靠近有加工副产物的水产品加工生产区。 b)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工厂所在地应有工业废水集中排放的处理区。 c) 厂区周围环境不得影响或污染工厂生产的产品。 d) 有充足的电力供应。 4.2 设计和生产要求 应符合GB/T 27304的要求。 4.2.1 管道 进水管道应安装在容器的上部,并根据工序需要安装有流量表, 以便于计算进水量; 排水管道应安 装在容器的下部,在管道系统中应安装可拆卸的连接件,以便于对管道设备的清洗、检查和维修保养。 4.2.2 容器和工具 直接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器具应由无毒耐腐蚀的材料制成, 易清洗, 并根据各工艺的要求配 备相应的耐温材料。前处理容器应配有搅拌设备,熬胶容器要配置自动控温设备。 4.2.3 电气及其它设备 所有电气设备的控制器应组装在一起,由一个主控制箱操纵,要远离排水区, 保证使用安全。其它设 备应保持完好、清洁、确保正常运转。所有设备应制定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4.2.4 质量检验室 工厂应建有相应的质量检验室,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及相关技术人员。 5 酶法提取胶原蛋白生产技术要求 5.1 工厂设施和生产人员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 5.2 酶法提取胶原蛋白生产的工艺流程 原料解冻→清洗、挑拣→酶解 →脱色、脱钙→熬胶→过滤 →浓缩→凝胶→干燥→粉碎 →检验分级→ 包装→成品检验 5.3 生产技术要求 5.3.1 原料的清洗和挑拣 解冻后的原料应进行清洗和挑拣,除去夹在原料中的头、鳍、鱼肉、内脏和其它附于表面的血污、 泥沙等杂质,并剔除不符合生产要求的鱼皮或鱼鳞。清洗的水温应控制在20 ℃以下,尽量缩短清洗时 间。 5.3.2 酶解 5.3.2.1 鱼皮 料液比为1:4,根据酶的种类不同, 每1 kg底物添加酶活力单位为4×105U~10×105U的混合酶(蛋白 酶活力 : 脂肪酶活力= 4:1) , 用 盐酸调pH值至 3.3~ 3.7 , 酶解温度 38 ℃ ~ 42 ℃ ,酶解时间 55 min~65 min。 5.3.2.2 鱼鳞 料液比为1:3,根据酶的种类不同,每1 kg底物添加酶活力单位为3×105 U~7.5×105 U的蛋白酶, 用盐酸调pH3.3~3.7,酶解温度33 ℃~37 ℃,酶解时间55 min~65 min。 5.3.3 脱色 深色鱼皮原料可采用食品级助剂进行脱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4 脱钙 经处理后的鱼鳞可用1﹪~3﹪盐酸浸渍 (以浸没原料为宜) ,处理3 h~5 h,再经清水清洗至洗出 液pH 5~6。 5.3.5 熬胶 5.3.5.1 鱼皮 第 1 次熬胶, 经处理后的鱼皮置于熬胶容器中, 加入适量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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