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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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工器具管理办法 总 则 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电力行业有关规定正确选择、维护、使用安全工器具。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与设备安全,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检查试验和报废全过程中的主要环节。 第三条 所谓的“安全工器具”是指用于防止触电、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保障员工安全的工器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系统发电公司、检修公司(以下“分子公司”)。 公司职责 第五条 新能源公司职责: (一)及时宣贯落实国家、行业有关规定; (二)监督各分子公司安全工器购置、配备、保管、检查试验和报废过程的管理。 第六条 分子公司职责: (一)负责年度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的审查编制; (二)负责安全工器具购置的选型; (三)组织安全工器具的定期预防性试验和新购进安全工器具的验收试验; (四)建立安全工器具定期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台帐;组织对安全工器具的报废鉴定; (五)组织对安全工器具的报废鉴定。 第三章 安全工器具的种类 第七条 电气安全工器具是指:绝缘杆、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鞋、验电笔、安全栏、安全标志牌、接地线、近电报警器、个人保险绳、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器等。 第八条 机械安全工器具:梯子、安全带、防坠器、安全帽、安全绳、脚扣等。 档案管理 第九条 各发电公司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的清册,以便对各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立的安全工器具档案资料如下: (一)出厂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技术资料; (二)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清册; (三)定期试验、数据记录。 第五章 选购和储运 第十一条 选购的安全工器具必须是经过国家检测中心试验、鉴定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 所有安全工器具必须检验合格、登记、编号后方可发放使用。 第十三条 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编号应明显,并存放在固定地点,存放位置亦应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码必须一致。 第十四条 带电作业工具应置于通风良好、清洁干燥的专用房间存放。 第十五条 在运输过程中,绝缘工具应装在专用工具袋、工具箱,以防受潮和损伤。 第十六条 操作绝缘工具时应戴清洁、干燥的手套,并应防止绝缘工具在使用中脏污或受潮。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 第六章 安全工器具的检查试验 第十七条 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查、试验周期及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应进行不定期检验、试验: (一)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 (二)检修后或零件经过更新的安全工器具; (三)对安全工器具的绝缘发生疑问或发生缺陷时。 第十九条 每次试验后必须填写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一式两份。 第二十条 安全工器具试验后应贴合格证,合格证应注明试验标准,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试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由试验单位收回,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绝缘手套每次使用前均要做外观检查和充气挤压法试验,不得有漏气现象。 第二十二条 携带型接地线每次使用前应检查是否有松股、断股、护套破损或线夹断裂、松动等。 第二十三条 橡胶制品的安全工器具应经常检查,应无空隙、无杂质、不发粘、不发脆。橡胶制品的安全工器具不应与酸、碱、油类等混放并保持清洁。 第七章 安全工器具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工器具的发放范围根据工作需要而定。使用期限根据其技术标准而定。 第二十五条 各分子公司负责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工作,制定安全工器具管理办法和发放标准,负责对厂家的质量检验和认定。 第二十六条 安全工器具的生产厂家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严防假冒伪劣产品。 第二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要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加强管理,严格发放范围和使用期限。应做到品种、数量、质量和年限清楚。人员变动要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凡因个人原因造成安全工器具丢失、损坏的,应由本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因抢险救灾、事故处理造成安全工器具损坏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及时补发。 第三十条 运行公用的安全工器具应按班检查,交接班移交。 第八章 安全工器具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安全工器具在使用中严禁私自拆卸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十二条 安全工器具不得挪做他用,严禁使用没有合格证的安全工器具。 第三十三条 未经试验、验收不合格或超过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严禁使用。 第九章 报废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所有安全工器具在定期检查、试验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或使用中发现异常的应立即修复,无法修复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报废处理。 第三十五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各分子公司要统一处理,避免二次回流使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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