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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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451—2011 目 次 前 言 iv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9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10 iii GB 26451—2011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稀土工业生产工 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稀土工业企 业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 式的转变,引导稀土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稀土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 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稀土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 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 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 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环境保护部环 境标准研究所、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包头稀土研究院、四川省稀土行业协会、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溧阳罗地亚稀土新材料有限公 司、内蒙古自治区稀土行业协会参加。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 年1 月18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v GB 26451—201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 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稀土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稀土工业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稀土材料加工企业(或车间、系统)及附属于稀土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 置。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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