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pdfVIP

四川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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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艺术类培 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同意、 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 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校(园)学生开 展,以传授和提升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戏曲戏剧、曲艺、 摄影摄像等文化艺术类技能为目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本规定所指中小学校(园)学生包括 3—6 岁学龄前儿童、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高中阶段学生。 二、设立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人文素养 和审美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坚持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过高收费和 过度逐利行为。 坚持生命至上。坚守安全底线,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从源头 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 22 — 三、举办者 (一)举办者是社会组织、企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 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3.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文化艺术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无境外相关组织和资金背景。 (二)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文化艺术领域不良从 业记录; 3.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明确合作方式、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 决方式等。 (四)境外投资企业以及境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 办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中小学校(园)及其在职教职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 艺术类培训机构。 — 23 — 四、名称与章程 (一)艺术类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 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行政法规及相 关政策规定,载明“培训”字样。同一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 称。 1.不得冠以“国际”“世界”“全球”“中国”“全国”“中 华”“西南”等大区域字样; 2.不得包含中小学校(园)、大学名称或简称; 3.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4.不得利用中小学校(园)品牌开展商业活动; 5.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二)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机构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4.机构开办资金、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以及财务制度; 5.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 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机构党的建设和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 — 24 — 监督机构的程序; 7.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8.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臵的办法与程序; 9.章程修改程序;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 管理与卫生防疫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 材料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 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 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 五、开办资金 (一)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开办 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培训形式、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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