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docxVIP

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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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了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及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规定,规范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因重大危险源失控导致的事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属企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1.3.规范内容 1.3.1.本办法主要规范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及安全要求等相关管理内容。 1.3.2.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中规定的临界量的单元。炼油化工企业(含煤化工企业)重大危险源单元包括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场所,油田及销售企业重大危险源单元包括储存、处理设施或场所;不包括油气生产井及输送管道。 1.3.3.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 2.组织管理与职责 2.1.企业是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主体,负责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和安全评估,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完善技术档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台账等工作。 2.2.企业安全部门是重大危险源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重大危险源政府备案,监督相关管理措施落实。 2.3.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 3.1.1.重大危险源辨识单元分为生产单元和储存单元,单元划分按以下要求进行。 3.1.1.1.生产单元按生产装置划分,单套生产装置(联合装置作为一套装置)作为独立单元。 3.1.1.2.危险性高的罐区,包括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储罐区,以罐区隔堤为界限划分为独立单元;其它储罐区,如果相邻罐组(500米以内)储存物料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可以将相邻罐组作为一个独立单元。 3.1.1.3.危险化学品仓库以独立库房为界限划分为独立单元。 3.1.2.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确认重大危险源及其等级。 3.1.3.对于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工业炉,如其所属单元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应按照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 3.1.3.1.受热介质属于危险化学品且炉管最大泄漏量(从泄漏开始至关断停止泄漏时的计算总量)达到重大危险源标准中规定的临界量。 3.1.3.2.设有专用燃烧器管理系统(BMS)或安全仪表系统(SIS)的工业炉。 3.1.3.3.如发生炉膛爆炸事故,事故后果达到企业风险矩阵规定的E级及以上的工业炉。 3.1.4.企业在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辨识过程和结果,形成辨识报告。 3.2.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3.2.1.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自主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重大危险源开展基于风险的安全评估,形成内容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安全评估报告。 3.2.2.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需要确定外部安全距离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QRA),确定外部安全距离。 3.2.3.重大危险源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识别和安全评估,每年进行复核。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内在条件、外部环境等发生变化、发生事故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时,企业应当及时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和安全评估。 3.3.安全管理要求 3.3.1.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相应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3.3.2.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和安全仪表完整性等级(SIL)评估;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在役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应当定期开展HAZOP分析和SIL评估。 3.3.3.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牌,对重大危险源名称、危险源等级、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进行警示。 3.3.4.企业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3.3.4.1.重大危险源应当配备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重要参数信息的不间断采集、监测系统,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尽可能配备远程控制功能,提升自动化、智能化的控制系统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现场操作和降低人员操作失误的安全风险。 3.3.4.2.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当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3.3.4.3.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应当设置具备远程控制功能的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应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如设置氯气负压收集与吸收系统,硫化氢捕消器等)。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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