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_T 1036-2011民用航空运输地面保障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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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50V 50MH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1036—2011民用航空运输地面保障服务规范Ground support service specifications of civil air transport2011-10-17 发布2012-01-01 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MH/T 1036—2011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旅客运输3 行李运输4 5货物邮件运输机坪保障·6 MH/T 1036-—2011运输,旅客按适用的费率付费。4.1.5.4服务犬4.1.5.4.1应按中国及有关国家服务犬出境、人境和过境的规定收运,检查所需的有效证件。4.1.5.4.2服务犬应由盲人或聋人旅客本人带入客舱或作为托运行李装入货舱。4.1.5.4.3服务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应免费运输而不计人免费行李额。4.1.5.4.4应告知旅客服务犬不应办理行李声明价值。4.1.5.5轮椅、婴儿车4.1.5.5.1轮椅、婴儿车应作为托运行李免费运输,不计人免费行李额。4.1.5.5.3登机口收运轮椅、婴儿车应拴挂登机口交付轮椅、婴儿车行李牌,将行李牌识别联交付旅客。4.1.5.5.4收运电动轮椅、婴儿车时,应检查其包装是否符合运输要求。4.1.5.5.5在登机口交运的轮椅、婴儿车应装载在优先卸下位置,便于在到达时送至登机口,供旅客下机时使用。4.1.6非托运行李的控制4.1.6.1对旅客带人客舱运输的非托运行李应在办理乘机手续柜台、旅客安检口、登机口等地点进行控制。4.1.6.2在非托运行李控制点应设立非托运行李架,作为控制的依据。4.1.6.3超过规定限制的非托运行李,应作托运行李处理。4.2行李安全检查4.2.1托运行李应经过安全检查。4.2.2乘坐国际航班或地区航班旅客的行李应符合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4.2.3为了运输安全原因,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4.3行李分栋4.3.1一般规定4.3.1.1行李自动分栋系统和行李传送系统传送超小、软包装等不规则行李时,应根据要求使用行李托盘等容器。4.3.1.2应按装卸机单指定的装舱顺序,填写集装器装载标识。4.3.1.3行李的码放原则为:轻拿轻放、大不压小、重不压轻、硬不压软。4.3.1.4应对行李分栋过程进行全程监控。4.3.2准备4.3.2.1应根据机型提前安排行李分员值守。4.3.2.2分栋人员应提前熟悉所保障航班的航线、预计起飞时间、飞机号(机型)、舱位等级、分栋口和特殊分栋要求等信息。4.3.2.3对窄体机型的出港航班,应根据预计旅客人数准备行李拖斗。4.3.2.4对宽体机型的出港航班,根据装卸机单准备集装箱、板和拖斗。8 MH/T 1036--20114.3.2.5应确认集装箱、集装板、托盘和拖斗的结构、卫生、外形等条件符合承载、地面运送及装舱的要求。4.3.2.6在雨、雪天气,应确保足够数量的防水布,防止拖斗上的行李被污染。4.3.2.7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行李装载设备运送到指定的行李分栋口。4.3.3操作4.3.3.1应将托运行李按照行李牌上标明的航班、目的地等信息,装人指定的行李装载设备4.3.3.2发现行李被污染,应马上采取隔离措施,并查找污染源,阻止污染其他行李及分栋区设备。4.3.3.3发现无牌行李,应与正常行李区分。4.3.3.4应确认分栋口、缺省口无遗漏行李。4.4行李装卸按第6章执行。4.55行李地面运送和传送4.5.1地面运送4.5.1.1应对行李传送过程进行监控。4.5.1.2每辆行李牵引车一次最多允许拖挂4个行李拖斗或6个小托盘或4个大托盘。4.5.2传送4.5.2.1应在指定传送口,将行李分舱位等级传送至行李提取厅。4.5.2.2传送带码放行李的间隔应符合设备的相关规定。4.5.2.3软包行李、有易碎标识的行李应装人行李托盘等容器传送4.5.2.4行李传送完毕,应确认传送现场无遗漏行李。4.6行李交付4.6.1应在旅客客票上列明的托运行李目的地点交付行李。4.6.2在行李到达后,应有航班显示系统显示行李提取位置,包括超规行李和大件行李。4.6.3应告知超规行李和大件行李提取位置。4.6.4拴有重要旅客和优先行李标识的行李应先于其他行李交付4.6.5第一件行李应在飞机到达停机位后 20 min内交给旅客;全部行李应在 1 h内交付完毕。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凭行李牌领取行李。4.6.6在行李提取厅应有工作人员巡视,疏导旅客,整理行李,引导出现不正常行李事故的旅客办理登记手续。4.6.7对国内行李,应在行李提取厅出口处查验旅客的托运行李牌,4.6.8旅客不能交验行李牌识别联,要求领取行李时,应提供必要的证明。4.7行李不正常处置4.7.1行李退运4.7.1.2已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在始发站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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