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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数额罚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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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数额罚款”的判定应当与时俱进 “法与时转则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明确了“较大数额罚款”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标准”进行判定。笔者通过解析历年来真实的案例,发现了这种借鉴判定标准的做法已经跟不上时代变化的步伐,亟待更新。 法律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于“较大数额罚款”如何判定,《条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随后职能部门编著的《条例》释义当中,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判定借鉴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即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重大违法记录。而对于何为“较大数额罚款”,《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文件中明确要求,“各地方、各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确定听证的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则”。据此,各地方、各部门都明确了听证的范围,即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一般各地也对适用地域标准还是部门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判断是否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时,要根据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案例判定解析 案例一: 基本案情:A企业于2015年3月16日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为,信息披露违法;处罚结果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A企业于2015年5月22日参加某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中标后被举报“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听证标准:按照部门标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述一项或一项以上行政处罚以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听证:(六)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以上”。而地方标准《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条前款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判定结果如下:财政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定A企业被处以50万元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因此,财政部门认定A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作出A企业在本项目中标无效的处理决定。 ? 案例二: 基本案情:B企业于2017年11月20日受到河北省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处罚事由:工程招投标中存在业绩造假;B被处以4.4758万元罚款。2017年12月7日,经B企业申请信用修复,行政处罚部门将上述处罚信息予以撤网。B企业于2020年1月9日参加某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中标后被举报“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听证标准:对于部门标准,未查询到工程投标主管部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标准”的相关规定。而按照地方标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的规定,“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判定结果:财政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规定的听证标准,判定B企业被处以4.4758万元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因此,财政部门认定B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作出B企业在本项目中标无效的处理决定。 ? 案例三: 基本案情:C企业于2018年2月27日受到安徽省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为,工程招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C企业被处以2.7192万元罚款。2018年8月,经C企业申请信用修复,行政处罚部门将上述处罚信息予以撤网。C企业于2020年1月9日参加某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中标后被投诉“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听证标准:对于部门标准,笔者未查询到工程投标主管部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标准”的相关规定。而地方标准《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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