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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结构优质工程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 冀建质〔2010〕362 号 ??日期: 2010-07-06 09:05 ??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鼓励我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争创名优工程,促进全省建设工程结构质量不断提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从 2010 年开始启动创建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结构优质工程)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结构优质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相关分部、分项工程在满足设计文件、规范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评价出的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具有一定代表性、示范性和创新性的结构工程。
(二)创建结构优质工程应实行目标管理、事前策划和过程控制的原则,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突出对创建过程的质量控制。
(三)实施创优的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做出过程控制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结构工程质量、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工程结构尺寸偏差实测、工程结构观感质量、工程技术资料和安全与功能检测资料。
(四)创建结构优质工程应坚持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其它各方共同参与、紧密配合的原则。实施创优的工程,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质量目标以及各方责任。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工程建设各方树立质量品牌意识,帮助和指导施工企业开展创建结构优质工程。下列工程项目或单位应当创建结构优质工程:
1、大中型公共建筑、标志性、纪念性建筑物和政府投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2.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一级以上施工企业,每年度应创建不少于一项结构优质工程。其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也应积极创建结构优质工程;
3、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工程应当创建结构优质工程。
(六)结构优质工程是我省建筑业的一项荣誉奖项,是申报“省优质工程”和国家“鲁班奖”的必备条件之一。
(七)结构优质工程的评选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我省建筑企业境外工程评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结构优质工程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任何单位不得收取费用。二、申报条件和受理范围
(一)创建工程必须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创建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必须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施工,不得转包和分包。
(三)创建工程的建筑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
2、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造价在 1500 万元以上;
4、工程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或对政治、经济、文化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5、县(市)级创建工程申报规模可以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低于上述规定的
80%。
(四)申报优质结构工程应有不少于三次摄像,摄像的部位应分别于:
1、基础结构完工,尚未回填土;
2、标准层钢筋绑扎完毕,尚未浇捣混凝土;
3、主体结构已完成,尚未进入装饰装修。三、申报程序
(一)工程开工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施工单位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资料:
1、工程承包合同;
2、《创建结构优质工程计划目标书》(见附表 1);
3、《创建优质结构工程施工方案》(包含具体的创优措施)。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申报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创建计划,并于 5 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申报材料上报省质监总站。
(三)凡未列入创建计划的工程,原则上不予评定优质结构工程。四、评价程序
(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及本通知规定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自评。
(二)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三)市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和参建各方评定完成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和复查,验证创建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价的准确性,对符合评定标准的创建工程报河北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
(四)县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创建工程的日常检查和抽查,基础、主体分部工程质量复查应由市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符合评定标准的创建工程由市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省质监总站。
(五)工程质量的复查应在主体结构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 并提交《河北省创建优质结构工程复查申请表》 (见附表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创建单位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
(六)省质监总站应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市创建的结构优质工程进行抽查。五、过程控制
(一)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在创建过程中充分调动各方创优积极性,积极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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