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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案例分析 案例一、揣炸弹讨债遭狙击手击毙 揣炸弹讨债遭狙击手击毙 ????9月26日7时许,一名60多岁、右腿有残疾的男子,闯进兰州市东岗东路省文联家属院一单元503室向户主讨债,声称随身携带有炸药包,如果户主不还欠款,便同户主及其家人同归于尽。女主人伺机报案。警方赶到现场后立即疏散群众,将现场包围。下午4时15分,该男子走出503室,4时20分许,当其出现在家属院车棚附近时,警方两次鸣枪警告无效后,狙击手扣动扳机将其击毙。(详见9月27日《京华时报》)? ????直?评 ????对什么人才能够“当场击毙” ????“当场击毙”说起来简单,且看起来是紧急状态下对公民生命财产进行保护的必要手段。但操作起来却需要慎重细致。 ????对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够采取“当场击毙”手段?笔者以为,一些程序不能省略。一是要弄清是不是“紧急状态”;二是要判断清楚当事人是不是在用极端手段危害他人或是预备危害他人;三是对当事人行为目的进行确认,分析当事人是否一定会发生危害他人的极端行为,等等。因为人命关天,不容“击毙”错了。 ????涉及兰州这一“当场击毙”案的确疑问很多。如讨债人是否真的拥有“炸药包”,目前仅有报警人的一面之词,而报警人便是503室家中成员,这样的信息是否完全可靠?事后也未见有警方鉴定确系炸药包的报道。为什么讨债人已离开503室,已不对503室人员及周围民众构成危险,还要采取“当场击毙”手段?如果讨债人并未真的携带炸药包,警方是不是要对这次“当场击毙”失误负责?这其实是一次民间发生的常规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一定会发生危害社会的举动并未被确定,如果措施得当,或许可以避免“当场击毙”的发生。 我们的社会正处于复杂的转型期,许多不规范的交往很容易诱发一些极端的个人行为。有些人的行为可能是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后的一时冲动,如果有谈判专家、心理专家等人员到场进行及时有效的工作,向当事人明确行为利害,可能会暂时平息缓解矛盾,也就不需要采取“当场击毙”了。 请分析“当场击毙”是否符合人权法一般原则。 案例二:该行为是否侵犯公民人权 某地经工商登记新成立了一家名为“喜悦家庭”的商户。该商户的核准经营范围为娱乐服务,客户只需提供一男一女两张照片或一张合影照片,输入“高科技速配优生自动成像系统”,即可在2分钟内生成两人“结婚生子”后孩子1岁、10岁及20岁的彩色图像各一份。“喜悦家庭”开业后,不少热恋中的青年男女频频光顾,甚至有已经婚育的父母携子抱女前来“先睹”孩子长到10岁、20岁时的模样。在付出较高费用后,大都欢声笑语地离去。一些追星族也拿着心中偶像——影星、歌星、球星的照片来到“喜悦家庭”,与自己的倩影一道输入“系统”。看到与大明星“结合”所育“后代”的照片,追星族们甚是满意。更有好事媒体将此事连同多幅某人与明星“结合”的“后代”照片作为新闻报道、刊登,引发了不少议论,或褒或贬,或以为无所谓,且都能从法律上谈出一二三。   请分析该行为是否侵犯公民人权 案例三:见义勇为后索取报酬引发的争议 【案情】 2003年6月2日的《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救人应否跟经济效益挂钩引发争议》的文章,提出了见义勇为救人一命是否可以要求报酬的问题。文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家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上东街205号的刘维碧来说,5月24日是个让她永生难忘的日子:这一天,她8岁的儿子不慎落入长江,被人救起。   据刘维碧介绍,24日下午5时许,儿子卢维和另外两名小朋友在长江长化码头玩耍。卢维一脚踩空,滑进滔滔长江。危急关头,一男子气喘吁吁地跑来,顾不得脱衣脱鞋,跳入江中,终将落水孩子救上了江岸(事后得知此人是一李姓老板)。   下午6时许,刘维碧闻讯赶到江边,见到了孩子和孩子救命恩人。为表谢意,刘当即让孩子跪下认李某作干爹。孩子照做后,李对刘说:“你10万元也买不到你孩子的命,你必须给我付1000元感谢费,并赔偿我进了水的手机和手表。”刘当时未反对也未答应,而是让李某到她家再说,她可以去借点钱作感谢费。   晚7时,李某随母子俩回到家里,他让刘维碧出去借钱,自己坐在刘家抽烟。由于家里穷,刘只好挨门挨户向邻居借钱。邻居张永惠得知刘借钱的原委后,虽然觉得不可思议,但还是借给刘300元。   收下这300元钱的李某并不满意,让刘继续借钱。憨厚老实的刘只好哭着再次向邻居们借钱,邻居们纷纷来到刘家,要求李某立即离开刘家。闻讯赶来的上东街居委会的同志也希望能和李某心平气和地“对话”,并表示如果他不再要钱,他们将召集居民敲锣打鼓给他单位送一面锦旗。但李某称:我救人是要跟经济效益挂钩的。李某的话激怒了居民们,有的居民甚至开始骂李某。    刘维碧家真可谓家徒四壁,除了一张祖宗留下的老床还值点钱,她家连一张饭桌都没有。邻居袁素华告诉记者,刘维碧3年前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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