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211.10-2010 皂类抽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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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211.10—201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11.10—2010 皂 类 2010—07—13 发布 2010—08—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211.10—2010 皂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皂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洗衣皂、香皂、透明皂、 复合洗衣皂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 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 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 。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11 211.10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日用化工品 皂类 2.2 产品种类 皂类根据其洗涤作用及洗涤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洗衣皂、香皂、透明皂、复合洗衣皂等。 其中香皂产品按成分分为皂基型和复合型两类:皂基型 (以Ⅰ型表示)指仅含脂肪酸钠、 助剂的产品,标记为 “QB/T 2485Ⅰ型”;复合型 (以Ⅱ型表示)指含脂肪酸钠和/或其他表 面活性剂、功能性添加剂、助剂的产品,标记为 “QB/T 2485Ⅱ型”。在销售包装上,如果在 产品名称、使用说明及其他内容中,凡对皂体描述有诸如 “透明 ”、“半透明 ”、“水晶 ”等含 意文字的产品,均视为透明型产品。 洗衣皂产品按干钠皂含量分为两种类型:干钠皂含量 ≥54%的产品(以Ⅰ型表示),标记 为“QB/T 2486Ⅰ型”;43%≤干钠皂含量<54%的产品(以Ⅱ型表示),标记为“QB/T 2486 Ⅱ型”。在销售包装上,如果在产品名称、使用说明及其他内容中,凡对皂体描述有诸如“透 明”、“半透明 ”等含意文字的产品,均视为透明型产品。 透明皂产品分为两类:仅含脂肪酸钠、助剂的透明皂 (Ⅰ型);含脂肪酸钠和(或)其 他表面活性剂、功能性添加剂、助剂的透明皂 (Ⅱ型)。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CCGF 211.10—2010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皂类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皂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 小型企业。见表 2。 表 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 ≥500 且<1000 <5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 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QB/T2485 QB/T1913 QB/T2486 QB/T2487 香皂 透明皂 洗衣皂 复合洗衣皂 QB/T2623.1 QB/T2623.3 QB/T2623.6 QB/T2623.8 肥皂试验方法 肥皂试验方法 肥皂试验方法 肥皂试验方法 肥皂中游离苛性碱含量的测定 肥皂中总碱量和总脂肪物含量的测定 肥皂中氯化物含量的测定 滴定法 肥皂中磷酸盐含量的测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每个企业抽取应同条件生产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产品按批抽样,同条件生产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组成一批。产品保质期须能 满足抽样、检验工作的时间需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 皂类产品抽样时,应随机抽取样品,将样品分作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作为 备查样品。抽样数量、检样数量、备样数量按表 3 规定。 表 3 皂类产品抽样数量 序号 规格 (净含量)/g 抽样数量/块 检验用样品数/块 备样数/块 1 ≥15g 20 10 10 2 ≤15g 30 15 15 注: 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 CCGF 211.10—2010 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 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 6.3 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在包装上的所有可能的开口处贴上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封样单》。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贮存时注意防晒、 防雨淋、防潮。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 一年度生产的皂类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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