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础课件-行政处罚.pptVIP

行政法基础课件-行政处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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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原则: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但并不是说折抵后,行政处罚就不再存在了。 行政拘留与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罚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制裁,但两者的共同特征都是对被制裁人限制人身自由,这是折抵的基础和必要性。发生这种折抵,必须具备以下要件:首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且这一处罚决定已经开始执行;其后,司法机关认为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并由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折抵的一般原则是行政拘留一日折抵一日。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刑罚中的附加刑,与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制裁,但两者都是经济性制裁,而且一般来说,罚金适用于犯罪行为,处罚的严厉程度比罚款重的多,对犯罪人处以罚金后使其承担财产上损失的制裁目的已经达到。这是折抵的基础和必要性。 3.具体量罚 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考虑具体的情况,分别作出决定。除依照法律规范必须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以外,还必须考虑一些特殊情形: 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除在客观上要有违法事实并达到一定程度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外,从主体来说,还必须有行政责任能力。一般来讲,行政责任能力包括行政责任年龄和行为人的精神状态两个方面。 总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唯有依照法律确定的根据和程序,才能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的有关行政规定涉嫌违宪、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第二款赋予公民的权力,在此本人郑重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进行违宪、违法审查,以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此致, 敬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2003年6月21日 关于劳动教养的问题(教材第172页) 劳动教养最初是依据195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仅是具有“准法律”性质的行政法规,并不是一部专门法律。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被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大多数为一年,少数为一年半左右,极少数为三年。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请求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被劳动教养人可以请律师辩护。 关于劳动教养的性质 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行政强制措施说。 第二,行政处罚说。 1.劳动教养的对象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 2.劳动教养的实际效果是行政处罚。 3.劳动教养的期限属于行政处罚的期限。 4.《行政处罚法》并未否定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 实践适用中的尴尬 不少人吸食毒品被抓获后,都会主动交代微量贩毒或者主动交代容留吸毒的犯罪事实,试图借法院判处较轻的刑事处罚来逃避较重的劳动教养。根据这一新情况(吸毒人员甘愿承认犯罪宁判刑不劳教),南京市检察机关研究出台了《关于贩卖微量毒品犯罪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对情节轻微的吸毒人员可不作犯罪处理,由公安机关对其适用行政处罚。我国当前行政处罚方式中最重的劳动教养却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它的期限最长可以是四年。这样以来,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较轻的刑种如管制、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都有过之而无不及。这就形成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倒挂,出现名义上是违法在处罚上却比犯罪重,名义上是犯罪在处罚上却比违法轻的不正常现象。问题的症结在于,我国的劳教制度设计不合理,它的处罚力度远远大于轻罪应判的刑罚。 劳动教养制度与监狱制度的不同 前者属于行政处罚,后者属于刑事罪行;前者是针对社会危害轻微、“不够判刑标准”的人,依据行政规定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到3年,后者是依据刑法可最轻判刑6个月;前者名义上由省级劳教管理委员会审查,由公安部门抓人,实际上往往是地方公安局或党政领导说了算,不需要经过侦察、起诉、审判而可剥夺人身自由,后者经过公、检、法的正当程序。 《违法行为矫治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 “矫治法”草案有几个方面与现行劳教制度不同: 第一,名称不一样,过去叫劳动教养,以后可能就叫违法行为矫治; 第二,决定是否要进行违法行为矫治的主体将发生很大的变化。过去名义上是劳动教养委员会,实际上是由公安机关作决定。劳教制度最主要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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