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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U01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食药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食品药品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和单位、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第八条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应各有所侧重。 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各工作组职责、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 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各工作组职责、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XX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派出机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患者救治、信息收集报告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救治等内容。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三章预案编制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专业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政府审批,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第十六条预案编制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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