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课件-船舶碰撞.pptVIP

海事法课件-船舶碰撞.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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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拖带情况(tug and tow) 中国法 拖船或被拖船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有追偿权。 我也是接触不甚才导致了 触碰?夹角?损失? 但愿这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 亲密接触…… 三 船长施救义务 《海商法》第166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 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 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第六章 单一责任制和交叉责任制 一 赔偿与责任限制 单一责任制(single liability) 先抵充再限制 交叉责任制(cross liability) 先限制再赔偿 单一责任制:先抵消再限制 A应赔B 4800×50% = 2400万 B应赔A 2400×50% = 1200万 抵消后A赔B 1200万 A的限额 1000万 结算后A付B 1000万(免赔200万) B无法享受责任限制 交叉责任制:先限制再赔偿 A应赔B 2400万 B应赔A 1200万 A的限额 1000万(免赔B1400万) B的限额 1000万(免赔200万) A获赔 1000万 B获赔 1000万 二 举例 二 问题讨论 问题的基本性质 碰撞船舶之间:是否有责任限制问题 无责任限制──不产生两种责任制问题 有责任限制──有单一和交叉责任制可选择 海商法第251条和76年公约规定了单一责任制 二 问题讨论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有责任限制问题和承保项目问题 责任限制问题 有责任限制的,单一责任制(保单通常规定) 无责任限制的,交叉责任制(保单通常规定) 承保项目问题 对保险人不予承保或不予足额索赔的项目,运用单一或交叉责任制赔偿,保险人的赔额会有不同。 单一责任制:凡是在承保范围内的对方索赔,可以与承保船的相应项目抵消(该项目原属保险人不赔的部分) 交叉责任制:不可抵消 二 问题讨论 项目举例: 船期损失 赔偿对方船船期不赔偿被保险人船期 碰撞责任──大多赔偿3/4(剔除1/4) 货物责任──按碰撞责任比例赔偿对方船货损(剔除可能的连带责任),不赔偿被保险人本船货损责任 二 问题讨论 碰撞船舶之间的责任与保险人的责任 全部相容部分──通常大多数项目 部分相容部分 如货损只赔对方船,不赔被保险船,但在单一责任制下,保险人的赔偿实际上是相对含糊的 完全相斥部分 如清除障碍物,对方船作为损失索赔,但不在保险人碰撞责任承保之列,这样即使在单一责任制下也应扣除 第七章 管辖权 一 1952年布鲁塞尔公约 管辖权确定 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营业所所在地(原告选择) 扣船地(原告选择) 扣押过失船舶(诉前) 依法扣押被告的其他船舶(诉前) 本可扣船、但因已提供担保而未扣船的地点 港口及内河水域碰撞地点的法院(原告选择) 协议地点法院或协议 一 1952年布鲁塞尔公约 反诉得向本诉法院提出 如有几个请求人,任何一个可以向受理法院起诉涉及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碰撞,受理法院依其国内法可受理同一事故的其他案件(货主之诉) 一 1952年布鲁塞尔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切碰撞引起的财产与人身的损害 不改变各缔约国关于军用船舶或国家使用的船舶的规定 不影响依运输合同或其他合同而提起的诉讼 如提单货主索赔,船员人身伤亡的索赔等 缔约国船舶间的碰撞,本公约适用全体关系人 缔约国船舶与非缔约国船舶碰撞,由缔约国根据互惠原则进行 全体关系人属于同一个国家,适用该国国内法 一 1977年里约热内卢公约 增加的管辖法院 住所 碰撞发生在该国的内水或领海 被告在该地有依法可以扣押的财产或因此提供的担保地(明确是诉前) 被告提供责任限制基金提供地 二 中国法 民事诉讼法第31条 碰撞发生地 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被告住所地 二 中国法 海诉法 除民诉法外,增加船籍港所在地 担保之诉 担保物所在地 被告所在地 污染 污染发生地 损害结果地 采取预防措施地 二 中国法(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及其他相关决定 第八章 损失计算(财产) 一 基本原则 恢复原状原则 直接损失赔偿原则 受损方尽力减少损失的原则 二 国外通常的方法 全损 恢复船舶碰撞前的状态,但不能超越这一状态 以市场价为标准,以原价减去折旧费 如果碰撞前船舶经营状况不好或不经营,不考虑运费收入 停泊船也不考虑港口使费的赔偿 如赚有航次运费,则赔偿运费减去成本 运费的风险不存在? 利息 无运费收入——从碰撞至支付赔偿之日止 有运费收入——从应付之日起算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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