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件-合同概述.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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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观念 一、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行为、合同过程与合同关系 (一)合同行为 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过程 合同己不是一个简单的自成立时起确定下来的关于未来事务的安排,而是一个发展变化着的动态过程。 (三)合同关系 1.合同关系的构成。合同关系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及内容三部分组成的。 (1)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关系的主体,也称为合同当事人,是缔结合同的双方或者多方民事主体。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虽然享有利益的是第三人,该第三人却不是合同关系的主体。 . (2)合同关系的客体。合同关系的客体,也可称为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债的内容所要求的债务人的行为。 (3)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称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合同债务,是合同债务人依合同关系所负的义务, 2.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是一种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杈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其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概念 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点的名称为标准,合同区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 有名的合同适用合同法及其他的法律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概念 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是否互负具有对价为标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合同,或者说双方互负居于给付与对待给付关系之义务的合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区分的意义 1.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上。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规则,而单务合同原则上并无适用同时履行抗辩规则的余地。 2.在风险负担方面。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在单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债务人的债务不能履行时,并不发生债权人的对待债务是否存在的问题,不发生对价风险负担问题。 3.在债务不履行的后果方面。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守约方若已履行合同,则可以请求违约方强制履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的给付。单务合同不发生这种后果。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一)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概念 以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对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从合同的缔结到债务的履行整个过程中,均作出相互具有对价性质的付出(并不仅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含劳务、事务等)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或者虽然是双方作出给付但双方的给付间不具有对价意义的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的意义 1.责任的轻重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在有偿合同中,则较高。 2.主体资格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当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同。对于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但在负返还原物的无偿合同中,仍然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不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因债务人的行为属无偿行为抑或为有偿行为会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并不要求第三人主观上具有诈害意思;在有偿行为场合,则要求第三人主观上具有诈害意思。 4.买卖规则的准用。对于有偿合同,法律如无特别规定,则准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对于无偿合同,依《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原则上免责。 四、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 (一)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的概念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外是否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诺成合同,是指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要物合同,又称实践合同,指除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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