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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局部)
DL 408—91 能源部 1991-3-18 批准 1991-09-01 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安康、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阅历,制定本规程。
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需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 2 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需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视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 3 条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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