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版(王新清)第六章 管辖.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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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管辖概述01立案管辖02审判管辖03 PARTONE01PARTONE概述Loremipsumdolorsitamet,consectetueradipiscingelit.Maecenasporttitorconguemassa.Fusceposuere,magnasedpulvinarultricies,puruslectusmalesuadalibero,sitametcommodomagnaerosquisurna. STEP管辖的概念01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实质上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公安、司法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称作管辖范围。公安、司法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称为管辖权。公安、司法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则无权受理。 STEP确定管辖的原则02(一)促进公正司法的原则(二)准确及时的原则(三)便利诉讼的原则(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STEP管辖的意义与分类03管辖的意义:1.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可以使公、检、法等机关明确各自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和职责,这样既有利于它们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防止它们在受理案件上互相争执或推诿;又有利于增强它们的责任感,充分发挥它们的积极、主动精神和职能作用,从而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2.明确公安、司法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便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按照管辖范围向公、检、法等机关控告、检举犯罪。3.正确、合理地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 STEP管辖的意义与分类03管辖的分类: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二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前者是解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问题,称为立案管辖或职能管辖;后者是解决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问题,称为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PARTTWO02PARTTWO立案管辖Loremipsumdolorsitamet,consectetueradipiscingelit.Maecenasporttitorconguemassa.Fusceposuere,magnasedpulvinarultricies,puruslectusmalesuadalibero,sitametcommodomagnaerosquisurna. A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不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类。(1)《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2)《刑事诉讼法》第308条规定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和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3)《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4)《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3款、第210条规定的自诉案件。(5)依照《监察法》规定由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B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为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符合此类案件的条件如下:一是此类犯罪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律规定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二是罪名主要涉及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三是监察委员会没有开展调查。 C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这类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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