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的主要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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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和实施要求: 1. 设定要求:为了保障设定的行政强制符合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行政强制法增加了两项新的设定程序规定: 【拟设定行政强制的立法程序】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第14条) 第三十页,共八十五页。 【行政强制立法后评估】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第15条) 第三十一页,共八十五页。 2. 实施要求:为了保障实施行政强制时,符合合法性、适当性、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强制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了8条具体要求: ---【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16条) 第三十二页,共八十五页。 ---【不得重复查封扣押和扩大查封扣押范围】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23条) 第三十三页,共八十五页。 ---【不得重复冻结、冻结数额相当】????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29条) ?? ---【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财产】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26条) 第三十四页,共八十五页。 ---【对查封扣押财物不得久拖不决】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27条) 。 ??? ---【解除查封扣押的要求】 ???符合解除查封、扣押情形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28条) 第三十五页,共八十五页。 ---【解除冻结的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 ??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第33条) ---【文明执行】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43条) 第三十六页,共八十五页。 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及其要求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三类) 1. 行政机关(?第17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第70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 3.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第17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七页,共八十五页。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资格要求 1.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不得委托。 2.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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