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相关法律法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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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 刑法第 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 刑法第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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