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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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校学术型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学位授予。本条例为学术型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专业学位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单列。 第三条 凡是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按《大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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