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PPT 新闻传播法教程 第一章.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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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教程 (第四版);第一章 宪法规范;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为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宪法》对我国新闻事业的性质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 《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由宪法所规定的这个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是我国新闻事业和新闻传播活动的根本指针。 在我国,只有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新闻事业才有合法地位。;为人民服务,是对新闻传播活动主体及其权利的规定。 为社会主义服务,是对新闻事业的政治性质和新闻传播活动的指导思想的规定。 为社会主义服务与为人民服务是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最高利益。坚持为人民服务,必定要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也就是抓住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如果新闻传播的内容和指导思想背离了社会主义,那就不可能对人民有益,就谈不上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是新闻事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不只是一般地接受共产党领导,而且还是共产党实施领导、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宣传思想阵地。高度重视新闻工作,是共产党领导革命和建设事业的一条重要经验。 我国新闻传播法的功能,就是保证新闻事业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党的“喉舌”性质、“党管媒体”体制得到贯彻落实,所有新闻媒介都在党的领导和管辖下,承担党所要求的正确舆论导向、正面宣传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等功能和任务,免于异己力量的任何侵扰。;第一节 概念和思考题 ;第二节 言论、出版自由;第二节 言论、出版自由;第二节 言论、出版自由;第二节 言论、出版自由;第二节 言论、出版自由;(一)通过报刊等出版物 公民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介行使表达权,属于出版自由的范畴。 第一,出版自由被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即权利和义务关系加以具体化。 第二,将出版自由的公民主???与出版单位区分开来。 第三,对出版内容的约束和管理实行追惩和预防相结合。 第四,在公民和出版单位之间,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调整双方关系。 ;(二)通过广播电视 公民运用广播电视新闻媒介行使表达权,属于一般的言论自由范畴。 对广播电视的约束和管理比出版物更要严格。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条件和程序,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的程序,作了严格的规范。 广播电视的直播和广播的热线电话广泛运用,成为公民运用广播电视表达意见的重要形式。 ;(三)通过互联网 国家对经营性的互联网内容服务实行许可制,对非经营性的互联网内容服务实行备案制,形成与印刷广播电视媒体完全不同的多种所有制互联网站并存的新格局。 2010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表示“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发展网络新闻传播事业,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新闻信息,同时依法保障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三)通过互联网 在现有关于互联网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还没有保障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的条款。 只有中央新闻单位、省级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区)政府所在市的直属新闻单位,才可以设立自行采编和发布时政类新闻的网站,非新闻单位设立的网站,只能转载中央和省级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 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对创设新闻媒介的主体提出了更为明确而严格的规范。;知情权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两种形态: 消极权利是指对自然存在的信息,公民可以自由地寻求、获取,国家、社会、他人只是承担了(消极的)不予干预、妨碍的义务。 积极权利是指有关信息本来是应当让公众知悉的,但是现在它被控制在特定单位或人士的手里,知情权必须借助他们的积极行为才能实现。;国家对这两种形式的知情权都承担着义务: 在实现消极形式的知情权方面,国家义务主要就是不干预,同时对那些非法干预和妨碍公民寻求、获取信息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或制裁。 在实现积极形式的知情权方面,国家机关本身就是信息的拥有者或控制者。;201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公开条例”作了具体规定: (1)从单项信息公开到整体信息公开。 (2)从零星的公开措施到信息公开制度化。 (3)从单向的政府信息公开到双向的政府主动公开和民众向政府申请公开并行。 (4)从政府任意决定公开或不公开到建立监督和救济机制。;新闻记者,广义指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访、报道、评论、摄影、编辑等新闻传播业务的工作者,或称新闻采编人员、新闻从业人员;狭义仅仅指从事采访报道的工作者。 国际新闻界通常把新闻自由理解为采访自由、通讯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自由;并且认为这些就是新闻记者的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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