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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临时性救济 第一节财产保全 一、保全程序的性质、类型 (一)保全程序的性质 1.实现本案权利的目的指向性 保全程序是为了配合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对债权人的保护而设置的程序,始终以实现本案权利为依归。 2.形式上的独立性与实质上的附属性 3.紧急性 4.预防性和暂定性 (二)保全程序的类型 1.依保全程序作用的法律领域为标准,可以分为诉讼程序上的保全、仲裁程序上的保全和破产程序中的保全三种。 2. 依保全程序作用的事件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抽象保全与具体保全。 3.根据保全程序所欲保全的本案请求权的不同类型,可以将保全程序分为金钱请求的保全与非金钱请求的保全。 4.根据保全程序所欲保全的本案请求是否具有财产性质,可以将保全程序分为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非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类型和适用条件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者禁止当事人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的临时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判决有可能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4)一般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有权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保全的本案请求须具有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三)执行前财产保全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四)仲裁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及其解除 《民诉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四、财产保全程序中的审执分立 第二节行为保全 一、行为保全的一般理论 (一)行为保全的含义和适用条件 对于非财产权的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作出某种行为的保全,即为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有: (1)有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 (2)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损害或者使其损害扩大; (3)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如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但如采取行为保全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得采取行为保全。 (二)行为保全方法 (三)行为保全的解除或免除 行为保全如果可以通过金钱给付达到目的,或者债务人将因行为保全受到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害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法院可以在保全裁定内记载债务人可以提供担保以解除保全或者免除保全。 二、诉前禁令 (一)诉前禁令的含义 诉前禁令,是指法院在诉讼提起之前,应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临时性救济行为。 (二)诉前禁令的适用条件 《海诉法》第56条规定,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 (3)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三)诉前禁令的程序 1.诉前禁令作出程序的本案审理化。 2.特别紧急情况下的例外。 第三节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一种制度。 二、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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