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7】新旧噪声法对比(2021).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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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噪声法对比(2021) 序号 现行《噪声法》 新发布《噪声法》 变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少了“环境”二字。这既是与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名称中突出要素管理的表述保持体例上的一致,也更加明确法律规范对象仅限于人为噪声,规避产生噪音原因的不可抗力性,例如雷声、雨声、风声,一切人为难以产生甚至难以解决的环境噪声不被作为规范对象。 目录 目录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 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多了“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则 3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多了“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4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 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有调整 5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法。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适用劳动保护等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有调整 6 第四条 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新增 7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内容有调整、有新增 8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 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 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有调整 9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有调整 10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有调整 11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有调整 12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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