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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法律适用中的灰色地带 文档信息 : 文档作为关于“管理或人力资源”中“劳动合同”的参考范文,为解决如何写好实用应用文、正确编写文案格式、内容素材摘取等相关工作提供支持。正文8995字,doc格式,可编辑。质优实惠,欢迎下载! 目录 TOC \o 1-9 \h \z \u 目录 1 正文 1 文1:专卖法律适用中的灰色地带 1 一、“倒卖”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之管辖冲突 2 二、无证运输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责任冲突 3 三、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之判定标准冲突 5 注释: 6 文2:卖场采购的灰色地带 7 1、承认灰色地带的客观存在 10 2、客情关系日常化 10 3、提高信息的对称程度 11 4、强化品牌地位和营销管理的能力 12 参考文摘引言: 13 原创性声明(模板) 13 文章致谢(模板) 14 正文 专卖法律适用中的灰色地带 文1:专卖法律适用中的灰色地带 作者简介:虞艳雪,浙江省乐清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部门作为行政主体,其首要职责是“依法行政”。然而法条的刚性和现实情况的多样性之间却永远存在张力,“依法行政”说易行难。因管理关系特殊,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密切相关的六部法律规范(简称“一法、一例、三规章、一解释”)制定主体相对复杂,立法又常滞后于现实的制度发展,如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于1982年1月,1983年9月,国务院始发布《烟草专卖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成立于1984年1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至1991年6月才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则在1997年7月由国务院发布。其后的“三规章、一解释” 分别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五个不同部门制定和颁布,以至于规范间的冲突和不协调在所难免。在这些含义不定的“灰色地带”,不同执法主体甚至对具体法律应用产生千差万别的理解。虽然,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极大缩小了灰色地带范围,但基于条文之间的“不协调”而产生的法律适用风险依然存在。本文正是站在防范专卖执法风险的角度,试对烟草专卖相关立法本身暗含的冲突与不确定性开展选择性分析,以求抛砖引玉。 一、“倒卖”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之管辖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除走私烟草专卖品外,涉烟违法行为主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如无证运输、无证生产等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独立管辖,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以下简称“无证经营”)、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独立管辖,以上涉烟违法行为的管辖权限均十分明确而肯定。 然而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根据字面解释,“倒卖”意指“未经官方批准,通过投机手段以低价购入并以大大高于购入价的价格出售,简称低买高卖。”具体而言,倒卖卷烟可能产生以下几种“竞合”情形(假设烟草专卖品均为真品):一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者,未批准违法倒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可构成无证经营,依法由工商部门管辖。该假设情形与烟草、工商、公安的管辖分配相一致。二是有烟草专卖许可证者,未经批准违法倒卖烟草专卖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2011)刑他字第21号”(2011年5月6日) (以下简称“最高院批复”),当事人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下倒卖卷烟,应定性为“超范围和地域经营”,只能进行行政处理。然而,若按行政违法案件处理,有证“倒卖”卷烟又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形成管辖“冲突”。由此可见,在该假设情形中“倒卖”既缺少“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又存在“竞合”现象,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明确立法含义的“灰色地带” 在第二类情形中,若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则有证零售户未经批准倒卖卷烟均应由工商部门而非烟草部门管辖,一方面,这与实践中的大量现行做法相悖,另一方面,由工商部门对此类案件进行管辖,实际可操作性极弱。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据此,烟草专卖品的法定鉴定机构为烟草质检部门,即工商部门对该类需要鉴定的涉烟违法案件实质上不具有完整的处置权限,必须经烟草部门对卷烟进行鉴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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