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建筑防火 第四章、第五章 知识要点.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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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建筑防火 第四章、第五章 知识要点 二、 防火间距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和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1 的规定在执行表 2-4-1 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现在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 5.2.2 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两座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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