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7-06民法学-第七编 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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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一节 产品责任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产品责任的法律后果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产 品 责 任 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无论受害人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之间有无合同关系,受害人均可提起产品责任之诉 产品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因为产品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非过错责任原则 产品责任的特征包括: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 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即无论生产者对于产品缺陷的产生有无过错,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 销售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承担的也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销售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一、产品 (一)产品的概念和特征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2条2款 产品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动产 产品是用于销售的动产 产品具有以下特征: (三) 不适用产品责任的物 (二)特殊的产品 食品 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 血液 农产品 汽车 动物 武器装备 核设施、核产品 电力 人体器官 二、缺陷 只有当产品存在缺陷,且该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才发生产品责任。 如果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如果产品没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则应当判断该产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即便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合格的产品,也只能初步表明该产品形式上没有缺陷,并不等于该产品是没有缺陷的产品 判断产品有无缺陷的根本标准:是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体而言 : (一)缺陷的含义与判断 (二)缺陷的类型 指产品因其设计上存在欠缺而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也称指示缺陷、说明缺陷或告知缺陷等,是指因产品的标识、标注、使用说明中未全面、妥当地说明或警告,而使产品违反了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指因产品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存在缺陷或者因加工、装配等制造上的原因,而使产品违反了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三)缺陷的举证责任 我国法律并未对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作出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第1款规定,主张产品存在缺陷的原告负有证明该缺陷存在的证明责任。 (四)对产品缺陷的补救 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安全的持续关注义务 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三、因果关系 只有在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是由产品的缺陷所致时,生产者、销售者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要认定产品的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容易 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法院在认定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往往采取降低受害人证明要求的做法 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只要“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 一、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 生产缺陷产品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产品的设计者、制造者、生产商及任何将自己置于生产者这一法律地位的人。 生 产 者 (一)生产者 存在缺陷的只是产品的一个部件或者原材料 将商标、姓名、名称或其他标识许可他人使用 产品的进口商应视为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不能指明生产者或供货者时应视为生产者 特殊情形中生产者的确定: 原告应当证明被告就是产品的生产者。一般来说,原告可以通过购物发票、收据、产品相关标志标识等来证明 举证责任: 指所有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非产品生产者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销 售 者 (二)销售者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两种视为产品销售者的情形: (三)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关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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