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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条文对照 修正案八之二十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 第三十一页,共六十七页。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本罪的定义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2.本罪的主要特征 (1)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单位不构成本罪) (2)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的经济利益。 (3)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第三十二页,共六十七页。 (4)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以下行为之一,并获得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 A.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B.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构成本罪须是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获得非法利益且数额巨大,否则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65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三页,共六十七页。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本罪的定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 (3)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4)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三十四页,共六十七页。 2.本罪的主要特征 (1)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是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2) 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经济利益。 (3)主观方面只能为故意。 (4) 客观方面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A.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司、企业业务的便利; B.须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之一; C.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刑事责任:略 第三十五页,共六十七页。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本罪的定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的主要特征 (1) 主体是特殊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体排除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对该合同的签订、履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 (2) 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 第三十六页,共六十七页。 动秩序和经济权益。 (3)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并造成 “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 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是诈骗罪的共犯而不是本罪。 (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结果犯)。(商业上的玩忽职守) 应当注意: A.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 第三十七页,共六十七页。 任,有多种具体表现。例如: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不认真审查对方有无履约能力;发现对方有不正常现象,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不认真审查对方提供的各种证件的真实性等。 B.因行为人玩忽职守,以致被对方诈骗,使本单位遭受重大损失。如:大量资金或货物被骗走。 3.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A.行为人是否确有玩忽职守行为。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严重不负责任。如果行为人尽了最大努力而没有预见也无法预见会被诈骗的,不构成犯罪。 B.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是否重大。损失不大的, 第三十八页,共六十七页。 不构成犯罪。 C.如果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的,不构成犯罪。 3.本罪的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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