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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之三票据; 票据:债务人依法开出的,承诺在票据到期之日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或金融机构无条件地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广义证券: 当事人为证明或设定一定的权利所作成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书面凭证,可将其分为筹集资金的证券(股票、债券) 和作为支付工具及流通工具的证券(汇票、本票、支票) 狭义证券:主要指股票和证券; ;票据性质: 依法发行的,一种金钱债权证券。能够流通、担保和融资的支付工具,也是存款式货币的一种使用形式。 ??据特点: 以交付为条件的有价证券 一种要式行为证券 一种无因证券 一种文义证券 ;票据法: 1995年通过,1996年1月1日实施, 新中国第一部票据法,是规定 我国票据制度和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基本法律。 票据法特点: 特别法 强行法 技术法 国际统一法 ;票据法关系: 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 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 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因票据本身 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通常称为票据关系), 以及与票据相关的法律关系 (通常称为非票据关系, 如票据基础关系 的合同关系、票据付款中的资金关系、 证实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存在的税务关系等);票据法律关系内容: 票据关系是由于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内容是持票人 (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 ;非票据关系 原因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理由,包括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或者其他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资金关系: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与银行之间的基础关系。;票据行为: 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转让、承兑、参加承兑、保证、更改、禁止背书、付款和参加付款等活动。 出票行为又称主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称为从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条件 实质要件:票据当事人须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及真实意思表示。 形式要件:票据的格式由人行统一规定,票据的记载事项由票据法统一规定,分必须记载的事项、选择记载事项、不得记载的事项三类。; ;票据行为代理 代理的基本内容:当事人票据代理行为是一种民事活动,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其他有关代理的法律法规,公民和法人委托他人代理自己设立、变更、消灭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代理自己取得一定的民事权利和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当事人的票据代理行为的条件与一般民事活动代理相同,其法律后果也相同, 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签署代理人自己的名字,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受。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 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 承担票据责任,即《票据法》 规定的向持票人支付票据 金额义务,如果签章人拒绝 承担支付的责任,除非他能 举证其签章行为是有委托代理 关系,并且是在代理权限内 的行为,否则就应受到追索 及其他法律责任。; ;;票据权利特征: 票据权利是金钱债权,债务人履行义务时,不能以货物、劳务或其他形式财产权利来代替。 票据权利行使范围限定在票据当事人之中。当事人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付款人,均处在持票人之前,即持票人有权向主债务人提示付款,如果此项权利不能实现,可以向前述当事人中任何一个或全体行使自己的追索权。如果持票人为背书人,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票据权利的确定性 出票人签发票据时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将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本人签章和无条件承诺的事项填写在票据上,之后该票据无论流通到何人手中,无论持票人之间存在着何种关系, 票据上所确定的票据种类、金额和支付日期不会有任何改变的,持票人不能改变票据内容,出票人在票据签发后也不得改变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最基本事项。;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理论 出票取得:持票人是票据收款人,收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背书转让取得:凡是通过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在票据上有名的持票人就有合法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种类: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称为主票据权利。 付款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汇票和支票的受托付款人等,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付款请求权须满足条件: 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 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金额。 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 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 据有伪造、变造情况,有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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