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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如何“尽职减责 ;当前安全管理人员的现状以及责任体系;当前安全管理人员的现状以及责任体系;;;;安全职责;;;;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管理人员面临内部纵向职责;安全管理人员在实际事故案例中的刑责;2014年3月18日11时许,城口县“水晶丽城”3号楼施工现场,木模工人刘某在9层卸料平台吊运材料时,在没有系安全绳的情况下,处理梁底板被平台前端的护栏钢管卡住问题时发生高空坠落,造成刘某当场死亡。
4月10日,城口县安监局经现场调查后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胡某作为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员,没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应承担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建设公司与刘某的家属就其工亡赔偿达成了协议,一次性赔偿105万元。随后,城口县检察院以胡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城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胡某承担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刑罚处罚。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一审判决,胡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年9月26日18时57分,冀州市富居丽景小区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因塔吊所吊灰罐脱落,致被害人刘某乙被当场砸死。经查,发生事故的塔吊的吊钩保险装置已损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塔吊操作员魏某、指挥员张某甲、工地安全员康某甲明知塔吊吊钩保险装置不起作用,进行作业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但三人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了灰罐脱落致使刘某乙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甲作为安全员,明知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有可能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仍心存侥幸,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河北省冀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最终被告人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据了解,该起事故是由于事发塔吊的吊钩防脱钩装置被损坏,未能及时更换,以至于起吊时晃动脱钩发生事故。;2014年,安徽省滁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明光市一住宅小区(二期)建设工程,夏某某任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进度及安全防范工作,陶某被任命为安全员负责施工人员进去及是否佩戴安全设备、是否安装防护网等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第二年8月1日6时许,夏某某联系钢筋焊接工程承包人安排工人到工地实施钢筋焊接作业,徐某某等人被安排前来施工,施工过程中,徐某某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且其所施工的楼房北侧未安装安全防护网,后徐某某在9楼电梯井附近施工时不慎跌落至3楼平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
因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疏于防范,导致一名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坠楼身亡,该工地的现场负责人及安全员因此均被当地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处刑一年。鉴于两人认罪态度好,且其所地单位已积极赔偿了死者的经济损失,同时对两人宣告缓刑两年。;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成立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对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直接监督责任,其原本能够履职到位,却未履职到位,并因此导致严重后果。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成立本罪的关键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原本能够履职到位,但却未履职到位,并因此导致严重后果。;刑责的区分在职责方面。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职责特指对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直接监督责任;
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一种行为的违反过错。所以,这三个案例中,为什么有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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