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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的减免范围: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的;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征、免征、缓征的。 非税收入的减免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属于哪一级的收入就由哪一级审批减免。不得越级减免属于上级或下级的非税收入。 第九十四页,共一百四十三页。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 ??(一)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多征的; ??(二)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缴款人要求退付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人退付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接到退付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同意退付的,财政部门、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退付;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十五页,共一百四十三页。 第十八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上级执收单位不得集中下级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不得将非税收入上缴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上级机关不得违反规定要求下级执收单位多征、少征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不得以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等方式处置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将所收非税收入存入财政部门规定外的银行账户。 第九十六页,共一百四十三页。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代理银行和执收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为缴款人提供便利,提高征缴效率。 第九十七页,共一百四十三页。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地方财政预算中编制非税收入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九十八页,共一百四十三页。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应当统筹安排。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发生的成本性支出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并及时拨付。 第九十九页,共一百四十三页。 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财政收支的“全口径预算管理”。 第一百页,共一百四十三页。 第二十二条 涉及省与州(市)、县(市、区)政府间的非税收入分享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征求相关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按照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分享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府间分享的非税收入,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办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页,共一百四十三页。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的资金管理,推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一百零二页,共一百四十三页。 第四章?票据管理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1995年7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第一百零三页,共一百四十三页。 主要区别: 管理范围不同 管理权限不同 管理职责不同 管理方式不同 第一百零四页,共一百四十三页。 概念: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收缴非税收入、进行财务往来或者从事其他收费等活动时开具的财务凭证。 第一百零五页,共一百四十三页。 财政票据的种类 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罚没票据、捐赠票据、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 其他财政票据: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医疗票据、往来款项结算票据、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住房维修基金收据。 第一百零六页,共一百四十三页。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工作。 ??非税收入票据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受委托印制非税收入票据的企业,不得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 第一百零七页,共一百四十三页。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统一印制,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财政票据印制、核发、核销、信息系统建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票据的领购、核发、核销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八页,共一百四十三页。 第二十五条? 执收单位按照非税收入预算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领购非税收入票据。 第一百零九页,共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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