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场所设备设施安全要求.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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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场所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1 设备要求 1.1 液氨场所应设置风向标。风向标应设在液氨场所内人员容易看到的高处。 1.2 企业应针对漏氨重点部位,特别是管道法兰、阀门法兰和设备法兰等,制定检修维护计划,并建立相应记录。记录中应明确检查部位、方法、人员、周期等内容。 1.3 企业应依法办理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期检验,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期校验,并出具有效检测合格报告,不具备有效检测合格报告的设备设施不应使用。 1.4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不应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1.5 氨制冷系统用阀门应采用专用钢制阀门,不应使用灰铸铁阀门。 1.6 液氨场所应按照GB/T 2893.5、GB 2894、GB 7231、SBJ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标识。制冷设备和管道应按照GB/T 2893.5 和SBJ 12 的要求涂刷色漆或粘贴色标,并标注设备和管道内介质类别和流向等。 1.7 液氨场所的控制室或值班室应配备有效的应急通讯器材和应急抢修防爆工具。 1.8 液氨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和类型应符合GB 50140的有关要求,并确保灭火器在有效期内。 1.9 液氨场所应设置符合GB 50057规定的防雷装置和GB 12158规定的防静电装置: a) 非冷库液氨场所的液氨储罐、充装系统管道、阀门等金属设备设施应设置符合GB 12158 规定的防静电装置; b) 对氨制冷机房内的制冷管道、水管等各种金属干管应做等电位联结。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器、低压循环桶、中间冷却器、卧式蒸发器和氨液分离器等制冷辅助设备宜做等电位联结; c) 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检验,并具有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报告。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1.10 可能发生氨泄漏的非冷库库房的液氨场所应设置固定式氨气体浓度报警仪(有毒气体探测器),室内可能发生氨泄漏的非冷库库房的液氨场所尚应设置事故排风机。冷库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和事故排风机的设置尚应符合AQ7015 和GB50072的要求。 1.11 液氨场所事故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当发生事故而被切断电源时,应能保证事故排风装置的可靠供电。液氨场所应急照明系统的灯具、开关和配电线路的防爆应符合GB50058等有关要求;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备用电源,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1.12 压力容器设备的液位计应标注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压力表刻度盘应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液位计和压力表显示面应无损且清洁、有效,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 2 设施要求 2.1 企业应设置对事故状态下泄漏的液氨和消防废水进行收集与储存的事故储存设施,包括事故应急池、备用输转罐、储罐区围堤或装置围堰等。 2.2 事故储存设施有效容积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及系统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事故储存设施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2.3 事故储存设施有效容积不符合要求且因现有场地所限不能设置或扩建事故应急池的,应采取临时构筑围堤或其他收容泄漏的液氨和事故废水的应急措施,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2.4 应按照GB 18218对企业内液氨储存、装卸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对辨识为液氨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装卸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的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2.5 构成液氨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装卸和使用装置、设施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并应设置压力和液位超限报警装置。系统应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90d。 3 监控系统要求 3.1 氨气体浓度报警仪设置应符合GB/T 50493 的有关要求。 3.2 室内设置的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 3.3 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应具有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并应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报警仪的校验。校验周期不应超过一年,并应检定合格。检定报告存档备查。 3.4 液氨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90d。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应符合有关要求。 3.5 泄漏报警与视频监控报警等信号应传输至本单位的控制室,安全监控信号应满足异地调用需要。 3.6 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应配备不间断电源(UPS)。 4 防护器具要求 4.1 液氨场所应配备日常检维修作业所需的有效的防护器具,至少应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配氨气专用滤毒罐)、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防护器具应满足在岗人员一人一具。 4.2 液氨场所应配备事故应急工作所需的有效的防护器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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