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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公安部公通字 [2001]97号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
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
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 (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 (商
店、市场);
2、客房数在 50 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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