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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付代理理论概述
〔一〕托付代理关系的产生
1933年,美国学者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在《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对美国200家大公司进行了分析,发觉其中占公司总数量44%、财产的58%的企业是由并未握有公司股权的经理人员操纵的,由此他们得出,现代公司的开展,已经发生了“全部与操纵〞的别离,公司实际上已经为由职业经理组成的“操纵者集团〞所操纵。后来人们把这种现象称为“经理革命〞。托付代理关系是随着企业全部权和操纵权(经营权)的逐渐别离而产生的。所谓托付代理关系,就是指托付人把自己的事务交给其代理人代为处理而形成的托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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