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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为什么要发布37号令和31号文?;2、关于31号文的非权威人士解释:31号文共9条,其中5条是原87号文的内容,4条新增内容:验收人员、第三方监测方案内容、“修改后通过〞处理和专家库管理。31号文既不能没有又不能与37号令合一起,如果没有,37号令可操作性差;如果合一起,那么限制技术开展,也有损政府令的权威性。;;住建部37号令;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平安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局部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平安管理的指导监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平安监视管理。;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立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平安和工程施工平安的意见,必要时进展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立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平安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立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平安。
第九条 建立单位在申请办理平安监视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平安管理措施等资料。;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前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展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四章 现场平安管理;第四章 现场平安管理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展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立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立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展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展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前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立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立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展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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