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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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2020版) 第一章.总则 重症医学(criticalcare medicine, CCM0是处理和研究各种原因导致的疾病或创伤患者危及生命的疾病状态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其诊治方法的临床医学学科。重症医学科(intensive care unit, ICU)是重症医学的临床基地,它对因各种原因导致一个或多个器官与系统功能障碍、危及生命或具有潜在高危因素的患者,及时应用系统、连续、高质量的医学监护和诊疗技术进行综合救治,是医院集中监护和救治重症患者、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症救治的专业科室。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合理使用医疗资源,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症综合救治能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条例》和《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重症医学科建设和管理的经验与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及专科医疗机构均应设立重症医学科,并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重症医学科应作为医疗机构中独立的一级临床科室进行建设和管理,床位向全院开放。 第四条.重症医学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工作条件。 第五条.重症医学科集中收治各种重症患者和(或)具有潜在高危因素的患者,及时提供全面、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以重症医学科为主导的重症救治专家委员会,统筹管理全院重症患者的医疗安全与质量控制。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以重症医学科为主导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症救治应急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工作条件等保障。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各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和检查;医疗机构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持患者转入转出重症医学科的通道畅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制订符合重症医学科医护人员工作特点的晋升条件;设定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现高风险、高强度的重症救治工作特征,保障重症医学科医护人员的合理工作报酬,稳定医护人员队伍。 第十条.应建立有效机制、制订相关政策,合理解决符合本指南收治标准的重症患者在重症医学科的诊疗费用,为重症患者的及时救治提供保障。 第二章.病房建设 第十一条.ICU应该与其主要服务的医疗区域邻近,以方便重症患者的转运;ICU应尽可能邻近手术室、医学影像科、检验科和输血科(血库)等区域,方便重症患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二条.ICU应当规划合理的包括人员流动和物流在内的医疗流向,为医务人员、患者和医疗污物等设置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相关要求的进出通道。有条件者,建议设置洁净物品供应通道,设置或预留自动化物流传输通道。 第十三条.ICU的整体布局应划分医疗区、办公区、污物处理区和生活辅助区等功能区域,各区域相对独立,以减少干扰并有利于感染控制。ICU医疗区除病房外,还包括中央工作站、配药室、医疗物品材料室、仪器室、实验室、营养准备室、被服室、家属接待室等;办公区包括医师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护理办公室、示教室等;污物处理区包括内镜清洁消毒室、污(废)物处理室等;生活辅助区包括工作人员休息室、更衣室、值班室、盥洗室等。各功能区房间的数量和空间可根据ICU病床规模、工作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功能用房面积与病房面积之比一般应达到1.5:1以上。ICU的整体布局应当考虑到收治传染性疾病重症患者的需求,能够实现“平战结合”。 第十四条.重症医学科的病床数量应符合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和实际收治重症患者的需要,并兼顾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症救治的应急功能。三级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的ICU病床数不少于医院病床总数的5%,二级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的ICU病床数不少于医院病床总数的2%。二级以上(含二级)专科医院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重症医学科的病床数。 ICU的床位使用率以75%为宜。全年床位使用率平均超过85%时,应该适度扩大规模。尽量每天至少保留一张空床以备应急使用。 第十五条.ICU内单间病房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多人间病房应保证床间距不少于2.5米。为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建议尽可能设置单间病房或分隔式病床。 第十六条.ICU应当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为保持室内空气环境,应独立控制各功能区域或每个单间病房的温度和湿度;可装配空气净化系统,根据需要设置空气净化等级;必要时能够保证自然通风。 第十七条.ICU每张床单元均应按“生命岛”模式设置。每个床单元的电、气通路应有独立的控制开关;医疗用电与生活照明用电线路应当分开。 第十八条.ICU应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正压和负压病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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